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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深圳)

发布日期:2008-06-19    文章来源: 互联网
内  容
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
法律依据
一、关于印发《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办理规定》等的通知(外专发〔2004〕139号)
二、广东省外国专家局《关于委托办理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等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粤外专〔2005〕9号)
三、关于印发《深圳市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实施办法》的通知(深人发〔2006〕58号)
数量及方式
 
条  件
申请“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的外国专家应遵守中国法律法规,身体健康,无犯罪记录,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为执行政府间、国际组织间协议、协定和中外经贸合同,应聘在深圳工作的外国籍专业技术或管理人员;
二、应聘在深圳从事教育、科研、新闻、出版、文化、艺术、卫生、体育等工作的外国籍专业人员;
三、应聘在深圳的企业中担任副总经理以上职务,或享受同等待遇的外国籍高级专业技术或管理人员;
四、经国家外国专家局批准的境外专家组织或人才中介机构常驻深圳代表机构的外国籍代表;
五、应聘在深圳从事经济、技术、工程、贸易、金融、财会、税务、旅游等领域工作,具有特殊专长、深圳紧缺的外国籍专业技术或管理人员。
本条第一、二款外国专家应具有大学学士以上学位和5年以上相关工作经历(其中语言教师应具有大学学士以上学位和2年以上相关工作经历)。

申请材料
下列申请材料除注明只提供电子文件外,其余均应提供书面文件。书面文件中要求提供复印件的,应加盖申请单位公章,并提供原件核验;无特别说明的应提供原件。
一、加盖单位公章的《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申请表》;
二、聘用单位营业执照或法人资格证书;
三、个人简历(包括学历、工作经历);
四、最高学历证书或专业资格证明材料;
五、经中国驻外使、领馆认证的外国卫生医疗机构或中国政府指定的卫生检疫部门出具的健康证明书;
六、聘用协议或合同。
申请受理机关
深圳市引进国外智力办公室(深圳市外国专家局)
决定机关
深圳市引进国外智力办公室(深圳市外国专家局)
程  序
一、申请人所在单位将材料送市人事局引智办(外国专家局);
二、市人事局引智办(外国专家局)依据有关规定,对受理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在二十日内做出决定。特殊情况可延长十日,但应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三、予以行政许可的,发给由国家外国专家局统一印制、省外国专家局加盖公章的《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证》,由实施机关行政授权人签字后方为有效。
若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将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1、申请材料不齐备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经告知后仍未补正的;
2、经审查,申请材料不真实;
3、申请人不符合外国专家条件的;
4、不适宜发给申请人《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证》的。
时  限
20个工作日内报广东省外专局
证件名称及有效期限
 
法律效力
收  费
年审或年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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介绍外国文教专家来华工作的境外组织资格认可申请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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