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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深(回国)定居专家管理(深圳)

发布日期:2008-06-19    文章来源: 互联网
内  容
来深(回国)定居专家管理
法律依据
《深圳市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专家评审规则》的通知深人发〔2005〕87号
数量及方式
 
条  件
符合有关文件规定条件
申请材料
申请受理机关
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
决定机关
深圳市人事局
程  序
1.来深(回国)定居专家到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办理备案
2.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依据有关政策法规进行日常管理
时  限
证件名称及有效期限
 
法律效力
收  费
年审或年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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