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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一级宗教团体的年检(深圳)

发布日期:2008-06-18    文章来源: 互联网
内  容
市一级宗教团体的年检提出审核意见。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8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第四十三条; 2.《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1998年9月25日国务院第8次常务会议通过,1998年10月25日国务院令第250号公布)第三、九、十、十一、二十八、三十一条; 3.《宗教事务条例》(2004年7月7日国务院第57次常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26号公布)第六条; 4.《宗教社会团体登记管理实施办法》(国宗发[1991]110号,1991年5月6日国务院宗教事务局、民政部发布)第三、四、六、七、八条; 5.《社会团体年度检查暂行办法》(1996年4月24日民政部部务会议通过)第五、六、七、十、十一条; 6.《广东省宗教事务管理条例》(2000年5月26日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8次会议通过)第十条; 7.《深圳经济特区宗教事务条例》(1998年10月27日深圳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7次会议通过)第二十九条; 8.《深圳经济特区社会团体管理规定》(1998年1月22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69号发布)第五、七、九、三十五条。
数量及方式
在同一行政区域内不得重复成立相同或相类似的宗教社会团体。法律依据:《宗教社会团体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第七条。 
条  件
(一)申请筹备成立:
1.申请筹备的宗教团体的宗旨、业务范围符合《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条的规定;
2.在同一行政区域内没有业务范围相同或者相似的宗教团体;
3.发起人、拟任负责人未受到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4.没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
(二)登记:
1.有团体名称、办公地址和负责人;
2.有不违反宪法、法律法规的章程;
3.有合法的资产和经费来源;
4.有不违背本团体章程的经典、教义、教规;
5.组织机构的组成人员有广泛的代表性;
6.有与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
7.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三)年检:
1.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
2.开展各项活动符合章程规定;
3.财务制度健全,收入和支出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4.及时办理有关变更登记及机构设置备案手续;
5.认真按民主程序办事。

申请材料
1.上一年度工作总结和本年度工作计划;
2.上一年度财务决策并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报告;
3.《社会团体年检报告书》;
4.《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或《社会团体登记证》副本;
5.其他需报送的有关材料。
申请筹备需填写《社团主要发起人情况表》,申请登记需填写《社会团体章程核准表》,年检需填写《社会团体年度检查报告表》,表格可在市民政局行政服务窗口领取或在网上(网址:www.szmz.sz.gov.cn/Header/xiaz/1.htm)免费下载。
申请受理机关
市民族宗教事务局。
决定机关
由市民族宗教事务局进行审查,送市民政局审批。
程  序
(一)申请筹备成立:宗教团体发起人到市民族宗教事务局递交申请材料——审核——同意的,提出意见,送市民政局审批,报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备案;不同意的,予以书面答复。(二)登记:宗教团体筹备组织向市民政局申请成立登记。(三)年检:宗教团体向市民族宗教事务局提交年检材料——审核——送市民政局。
时  限
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三条。
证件名称及有效期限
无。 
法律效力
取得同意筹备成立的审查意见后,方可向市民政局提出申请。
收  费 无。
年审或年检 市民族宗教事务局负责市一级宗教团体年度检查的初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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