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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师事务所年度报备(深圳)

发布日期:2008-06-18    文章来源: 互联网
内  容
会计师事务所年度报备
法律依据
数量及方式
 
条  件

申请材料
市财政部门对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按年度更新。会计师事务所应当于每年五月三十一日之前,向市财政部门报送下列材料:
(一)会计师事务所及其设立的分所基本情况;
(二)上年末资产负债表和上年度利润表;
(三)合伙人基本情况;
(四)对分所的业务管理和执业质量控制情况;
(五)上年度出具鉴证报告情况汇总表;
(六)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接受业务检查、被处罚情况;
(七)会计师事务所由于执行业务涉及诉讼、仲裁情况。
会计师事务所与境外会计师事务所有成员所或者联系所合作关系的,还应当报送上年度与境外会计师事务所、境外会计师事务所其他成员所或者联系所合作开展业务的情况。
经审查,未发现不符合设立条件的,市财政部门应当换发执业许可证书。
1.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情况汇总表
2.会计师事务所与境外会计师事务所建立合作关系情况表
3.会计师事务所基本情况表
4.会计师事务所分所基本情况表
5.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审计报告情况表
申请受理机关
深圳市财政局
决定机关
程  序
时  限
证件名称及有效期限
 
法律效力
收  费
年审或年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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