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中法院没有依据事故责任认定来判
发布日期:2012-08-22 作者:郭新军律师
小王骑自行车顺行与大安骑自行车逆行发生交通事故,大安被致伤。交通部门认定此事故由大安承担主要责任,而小王因其自行车无牌号,承担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后大安起诉要求小王按次要责任赔偿损失。
车辆(无论是否是机动车辆)无牌号是否必然导致损害结果的发生呢,笔者以为不然,如果在交通事故中,损害的发生与其车辆制动系统或其他车辆本身的问题有相当的因果关系,无疑可以确定驾驶人具有过错并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否则完全可以免责。上例中,大安受损完全由于其逆行所致,小王承担次要责任的原因仅仅由于其自行车无牌号,而该情形与损害结果的发生并无相当因果关系的存在。因此,判决驳回大安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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