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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损害政府应埋单

发布日期:2012-08-15    作者:董超律师
精神赔偿政府应买单    作者:董超
  
   写作时间:2009年8月1日
  
   工作单位:河南旺斌律师事务所 律师
  
   内容摘要
  
   本文主要论述了以下内容:即精神损害是否应当纳入国家赔偿范围、应当有谁来赔以及如何赔等。笔者经过潜心研究,针对以上问题,发表了个人独道的见解。该文内容丰富、旗帜鲜明、观点独特且极富创造性。另外,笔者在论述的过程中,未引用任何书籍、任何文章,纯属个人智慧的结晶,为一家之言。
  
   关键词
  
   精神赔偿 买单 国家赔偿 国家工作人员
  
   内容
  
   一、 精神赔偿应否纳入国家赔偿范围
  
   众所周知,一般的民事主体在给其他公民的生命权、健康权和身体权造成侵害时,尚要承担精神赔偿的责任,更不用说懂法执法的国家机关了。我个人认为,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给公民造成精神侵害时,就应当承担精神赔偿责任。因为国家工作人员的使命就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其对公民权利保护的注意义务要高于一般的民事主体,所以当其职务行为侵害了公民权利时,赔偿是礼所应当的。如若不然,国家机关就失去了其存在的意义。
  
   二、国家赔偿应由谁买单
  
   依我国现行法律文件关于国家赔偿的规定可知,国家赔偿的费用均由同级地方财政部门支出,而作出侵害民事权利行为的国家机关和具体国家工作人员却分文未出。笔者认为,这样的规定既不合法又不合理。从我国权责统一的法治理念可以推知,国家机关在享有一定权力的同时,必然要对自己的职务行为负相应的法律责任。这样才有利于加强国家机关的自律性,从根本上遏制侵害民事权利的行为,避免悲剧再度上演。目前的现状是,侵权事实出来后,具体的国家工作人员不支付任何经济赔偿;而且,国家机关的财政拨款也毫发无损。这样一来,违法行为的违法经济成本几乎降为零。那么,谁又能保证此类侵权案件今后不会再发生呢!
  
   财产,不仅是个人生存发展的基础,对国家机关来讲更是一条生命补给线,其重要性不言而喻。通过财政调控来监督制约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犯罪行为,可谓是新时期、新阶段,治国安邦的又一新举措。既然侵权行为是由国家机关的国家工作人员作出的,那么就应当由该国家机关和具体的国家工作人员来承担。这样,既可以使国家机关加强自身的监督管理力度,又可以让其工作人员提高法律意识,可谓一举两得。现针对国家机关和其工作人员如何承担相应的国家赔偿问题,笔者发表如下个人观点:
  
   (一)、国家工作人员的赔偿方法
  
   依据我国国家机构的现状,侵害民事权利的国家机关的级别一般均在省部级以下,那么我们就可以依据国家工作人员的行政级别,来确定其赔偿的上线。因为行政级别不同,其权力的大小就不一样;所以,相应的其个人赔偿的上线也有所不同。这样充分体现了权责统一的治国理念。在具体国家工作人员的赔偿限额以下,其所属的国家机关不再承担赔偿责任。若国家工作人员一时难以支付全部赔偿数额,则应先由国家机关垫付,以确保被侵害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得到及时弥补。如此一来,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经济成本就大大增加了。
  
   (二)、国家机关的赔偿方法
  
   笔者认为,国家机关应该独自赔偿,并且仅在国家工作人员的赔偿限额以外承担赔偿责任。因为国家机关每年均会从同级财政部门获得一定的财政拨款,所以国家机关就应当自己掏腰包,以自己的财政拨款来支付赔偿数额,而不应该跨过责任主体由同级财政部门买单。如此一来,该国家机关自己的财政资金就会减少,就会产生一种割肉的痛,就会认识到自己的错误所在,进而加强管理避免再犯错。
  
   三、精神损害国家赔偿的标准
  
   在目前涉及国家赔偿的所有法律文件中,均未对精神损害赔偿的标准作出相关规定。很多学者认为,由于精神损害因事件不同、公民个人的承受能力不同,所以就造成了对损害程度难以把握。笔者认为,可以用一个合理的硬性标准来解决上述难题,具体数额如下:
  
   (一) 、侵犯生命权的,为上年度平均工资的20倍
  
   (二)、侵犯人身自由的,为误工费的一倍
  
   (三)、侵犯健康权的,为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伙食补助费总和的一倍
  
   (四)、侵犯人格尊严的,为5000元
  
  以上赔偿方法类似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规定的1+1赔偿。这样就绕开了对精神损害程度的把握这一棘手问题,既有利于公民索赔,又有利于赔偿数额的裁决。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国家赔偿应当更名为国家机关赔偿,同级财政部门不应该是赔偿责任的承担者,应当将责任落实到具体的单位和个人 ,从而真正实现有权必有责的治国理念。对精神损害给予国家赔偿,我个人认为是十分必要的,是无可置疑的。至于赔偿的标准,既然主观感受难以把握,那么就应该制定一个合理的硬性标准。这样,制定出来的法律文件才能真正落实到位;也只有这样,公民的合法权益才能得到根本的维护,最终实现以人为本、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宏伟蓝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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