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执业律师进行年度检查和平时检查(上海)
发布日期:2008-06-17 文章来源: 互联网
执法单位: | 上海市司法局(律师工作管理处) |
事项内容: | 执业律师是否符合申领执业证条件及是否遵守执业纪律、业务等管理规定 |
履行程序: | 事先通知—表明身份—实施检查—听取陈述—作出结论—告知权利 |
权利义务: | 行政主体实施检查前应通知行政相对方检查时间、地点、检查内容;实施检查时应出示证件;应在通知的检查内容范围内进行检查并为相对方保守技术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在作出不利于相对方的检查结论前应听取相对方的陈述和申辩;在检查后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向相对方作出检查结论;在作出不利于相对方的检查结论后应告知其相应的救济权利;相对方在得知不利于自己的检查结论后可按规定程序获得救济; |
事项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 (1996年5月1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律师执业证管理办法》 1996年11月25日司法部令第46号 《兼职从事律师职业人员管理办法》1996年11月25日司法部令第47号 司法部律师司《关于直属律师事务所领取律师执业证有关问题的通知》(97)司律字45号 《律师事务所登记管理办法》(1996年10月25日司法部第41号令发布) 《律师事务所分所登记管理办法》(1996年12月30日司法部令第49号) 《合伙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1996年10月25日司法部第42号令发布) 《合作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1996年11月25日司法部第45号令发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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