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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骗取出境证件罪的追诉标准

发布日期:2012-08-07    作者:郭新军律师
319条 骗取出境证件案
1、以劳务输出、经贸往来或者其他名义弄虚作假,骗取护照、通行证、旅行证、海员证、签证(注)等出境证件(以下简称出境证件),为他人偷越国(边)境使用的,应当立案侦查。
2、骗取出境证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为重大案件:
(1)骗取出境证件5-19本(份、个)的;
(2)为违法犯罪分子骗取出境证件的;
(3)违法所得10-20万元的;
(4)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3、骗取出境证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为特别重大案件:
(1)骗取出境证件20本(份、个)以上的;
(2)违法所得20万元以上的;
(3)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319条 骗取出境证件案
第三条 为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使用、骗取出境证件五份以上,或者非法收取办证费三十万元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三百一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骗取出境证件罪“情节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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