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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重大建设项目违规问题的投诉(上海)

发布日期:2008-06-17    文章来源: 互联网
受理机构: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重大项目稽察特派员办公室)
受理范围: 1、项目立项不符合国家产业、环保、规划等政策,依据不充分或有意欺骗; 2、项目建设违反国家审批程序; 3、擅自更改国家批准的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和建设内容; 4、截留、挪用、侵吞国家建设资金,以及违反国家规定向建设项目乱收费; 5、涉外项目合同条款违反利益均享、风险共担的原则,使中方遭受或可能遭受重大经济损失; 6、不按国家有关法律、规定进行招投标,或招投标不规范,存在行贿受贿、转包或违规分包等问题; 7、项目建设中在产品、服务质量及取费方面有较大问题,给项目质量带来损害,或造成工期拖延、资金损失浪费; 8、项目概算、预算、决算高估冒算; 9、擅自增加取费科目,重复取费或提高取费标准; 10、对项目重大质量事故隐匿不报或避重就轻; 11、滥用职权或越权干扰项目的实施,给项目建设造成重大损失; 12、其他对国家资金安全、项目效益和工程质量有危害的行为。
权利义务: 举报人可以自己或委托他人采取正式文件、信函(含电子邮件)、传真、面谈、电话或举报人认为合适的其他方式,向举报受理单位进行举报。 以面谈方式举报的,在工作日的上班时间内,在受理举报的办公室进行。以其他方式举报的,不受时间或地点限制。 鼓励举报人表明自己身份,并提供真实姓名、工作单位、住址或其他有效通讯方式,以备查询和回复意见。对不愿公开自己姓名、单位和住址的举报人,可尊重其意愿。计委稽察办设置专人负责受理举报工作。 负责受理举报的工作人员在接到举报材料后,要及时拆阅、登记,不得丢弃、泄密或搁置拖延。 面谈举报,至少要有两位做举报工作的人员接待,并认真倾听、询问和做书面记录。面谈记录要向举报人宣读或交举报人阅读,经确认无误后,可以请举报人签字。征得举报人同意后可以录音。无关人员不得接待、旁听或询问。 受理举报后,稽察办对所举报的问题进行初步核实和调查,根据问题所涉及的部门和复杂程度,组织调查、核实,并会同相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报委领导审定下达。 稽察办对处理结果进行登记,填写《重大建设项目违规问题举报案件报告表》,立卷归档。 稽察办对处理意见的执行情况跟踪了解,直至问题完全解决,并回复有署名的举报人。 举报人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受理举报的工作人员与举报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受理举报工作的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保密制度: (一)妥善保管和使用举报材料,不得私自摘抄、复制扣压、销毁; (二)严禁泄露举报人的姓名、单位、住址等情况;严禁将举报情况透露给被举报人或有可能对举报人产生不利后果的其他人员和单位; (三)调查核实情况时,不得出示举报材料原件或复印件,不得暴露举报人的身份; (四)对匿名的举报书信及材料,不得鉴定笔迹。 对举报有功人员,根据情况给予一定的奖励。除征得举报人同意外,不得公开举报人的姓名和单位。 举报人对自己所举报的内容负责。如果经核实属有意诬告、诽谤被举报人,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打击和报复举报人,违者按规定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对违反有关规定或不公正履行职责的受理举报工作人员,要根据情节和后果给予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受理地址: 威海路48号1210室
投诉电话: 63585503
邮编: 200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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