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执业资格的审批(上海)
发布日期:2008-06-17 文章来源: 互联网
办理机构: | 上海市建设工程资质和资格管理办公室 |
办理时限: | 地方审批(不含建设部审批时间)时间:受理后30个工作日 |
申办手续: | 首次注册:1、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的聘用单位签署的注册申请表;2、申请人的执业资格考试合格证明,证明自签发之日起超过5年的应附到达继续教育标准的证明材料;3、聘用单位出具的受聘人员的聘用合同复印件(至申请注册时聘期不得少于1年,且合同应有本人签字);4、聘用单位出具的申请人职业道德证明材料,该证明材料由申请人提出之日前最后一个服务期满二年以上的设计单位或允许其执业的其他机构出具方为有效(申请注册一级注册建筑师、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需提供);5、区、县级及以上医院出具的能坚持正常工作的体检证明(近3个月内体检有效);6、申请人身份证明复印件;7、取得资格后调往其他单位并申请注册时,应提供工作关系调动或辞职的证明;8、大专院校设计单位人员申请注册应按有关规定提供相应材料。 继续注册:1、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的聘用单位签署的继续注册申请表;2、申请人注册期内职业道德证明(申请继续注册一级注册建筑师、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需提供);3、聘用单位出具的受聘人员的聘用合同复印件(至申请注册时聘期不得少于1年,且合同应有本人签字);4、申请人注册期内达到继续教育标准的证明材料;5、区、县级及以上医院出具的能坚持正常工作的体检证明(近3个月内体检有效);6、申请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变更注册:1、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的原聘用单位和新聘用单位签署的变更注册申请表;2、聘用单位出具的受聘人员的聘用合同复印件(至变更注册时聘用期不得少于1年,且合同中应有本人签字);3、原聘用单位出具的与申请人解除聘用合同的证明及同意其调动(离退休人员的外聘)的证明;4、原聘用单位出具的申请人申请变更注册前2年内的职业道德证明;5、凡在注册有效期内申请变更注册的,还应提交由原聘用单位所在地的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的不影响原聘用单位设计资质的证明;6、申请人身份证明复印件;7、申请人变更注册前的执业专用章。 |
办理程序: | |
办理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国务院第184号令); 2、《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则》(建设部第52号令); 3、建设部、人事部《注册结构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建设[1997]222号); 4、《关于印发<一级注册建筑师、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注册管理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注建[2002]16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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