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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合饲料、浓缩饲料、单一饲料生产企业审查(上海)

发布日期:2008-06-17    文章来源: 互联网
办理机构: 上海市饲料工作办公室
办理地址: 上海市饲料工作办公室
办理时间: 周一、周五 上午: 9:00——11:30
办理时限: 市饲料办在收到企业申报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在受理后2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审查合格的方可办理企业登记手续。
申办对象资格: 设立配合饲料、浓缩饲料、单一饲料生产企业除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企业设立条件外,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生产饲料相适应的厂房、设备、工艺及仓储设施; (二)有与生产饲料相适应的专职技术人员; (三)有必要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检验人员和检验设施; (四)生产环境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卫生要求; (五)污染防治措施符合国家环境保护要求。
申办手续:   企业应在人员、生产场地、生产设备、质量检验、管理制度和卫生环境等方面按要求做好准备,并填写《上海市配合饲料、浓缩饲料、单一饲料生产企业审查表》。
办理程序:

  (一)企业向市饲料办领取《上海市配合饲料、浓缩饲料、单一饲料生产企业审查表》,上报审查表等有关材料;
  (二)饲料办进行审查合格的,方可办理企业登记手续。

收费标准及依据: 按规定地方审核不收取费用。
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27号《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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