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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色食品标志申请指南(上海)

发布日期:2008-06-17    文章来源: 互联网
办理机构: 上海市绿色食品发展中心
办理地址: 斜土路2451号二楼207室
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上午:9:00 至 下午:5:30)
办理时限: (1)绿办收到书面申请报告后,当日进行登记、编号,2周内完成对企业进行考察,考察合格并委托指定的环评监测机构进行监测。5周内完成对企业上报的申报材料进行初审,申报材料不齐全的,要求申请企业在5周提交补充材料; (2) 考察不合格以及申请材料不合格的,通知本企业当年不再受理其申请。 (3)上海绿办对企业上报材料初审完毕,报送北京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进行一审(期限由北京中心制定)。
申办对象资格: 1、企业具有法人地位; 2、企业具有所申报食品或农产品的商标所有权或使用权; 3、企业具有所申报的食品或农产品能批量生产并且质量稳定。
申办手续: 绿色食品申报企业提交如下材料: 1、企业申请绿色食品标志书面报告; 2、生产企业概况; 3、《绿色食品标志使用申请书》(一式两份;) 4、企业出具一年内的市(省)级以上质量检测报告(原件或复印件); 5、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商标注册证复印件、卫生许可证复印件、企业法人代码证复印件、企业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6、产品企业标准;(须经县级以上技术监督部门备案) 7、企业质量管理手册; 8、产品及产品原料种植(养殖)操作技术规程,加工产品操作技术规程; 9、产品主要原料购销合同(原件、附购销发票复印件); 10、加工产品现用包装式样及产品标签; 11、企业、厂区、设备、生产车间、化验室、成品库房、产品等照片复印件; 12、企业获奖证书复印件; 13、其它。 以上材料必须用A4复印纸复印,要求规范、干净、整齐,一式二份。
办理程序:   1、企业提出申请:
  本着自愿的原则,企业首先向上海市绿色食品发展中心提交正式书面申请报告,由企业盖章或法人签字确认。
  
  2、初审内容:
  ①根据企业提交书面申请后,认证部委派至少两名绿色食品标志专职管理人员考察企业基本情况、原料生产及供应情况,核实产品生产过程的质量控制情况等。经考察验收后,由上海市绿色食品发展中心填写《企业及生产情况调查表》并写出企业综合考察报告;
  ②申报企业需提交《绿色食品标志使用申请书》(一式两份),和认证企业申报材料(见“四.绿色食品认证申报材料”),一并报上海市绿色食品发展中心;
  ③上海市绿色食品发展中心对考察合格的企业,委托农业部绿色食品定点的环境监测机构对产品主要原料产地的环境质量监测和评价;
  ④上海市绿色食品发展中心将合格的企业申报材料、环境质量监测评价报告和综合考察报告一并报送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审核;
  ⑤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合格的通知上海市绿色食品发展中心对申报产品进行抽样,并由农业部绿色食品委托定点食品监测机构依据绿色食品标准进行检测,并出具检测报告,报送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
  ⑥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进行终审审核,合格者签订“绿色食品标志使用协议书”,不合格者,当年不再受理其申请;
  ⑦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对申报合格的产品进行登记编号,颁发绿色食品标志使用证书,并予以公告;
  ⑧申请人对环境监测结果或产品抽检结果有异议,可向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提出仲裁检测申请。农业部绿色食品委托两家或两家以上的定点监测机构对其重新检测,并依据有关规定作出裁决。
  

  

绿色食品申报企业提交如下材料:
    1、企业申请绿色食品标志书面报告;
    2、生产企业概况;
    3、《绿色食品标志使用申请书》(一式两份;)
    4、企业出具一年内的市(省)级以上质量检测报告(原件或复印件);
    5、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商标注册证复印件、卫生许可证复印件、企业法人代码证复印件、企业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6、产品企业标准;(须经县级以上技术监督部门备案)
    7、企业质量管理手册;
    8、产品及产品原料种植(养殖)操作技术规程,加工产品操作技术规程;
    9、产品主要原料购销合同(原件、附购销发票复印件);
    10、加工产品现用包装式样及产品标签;
    11、企业、厂区、设备、生产车间、化验室、成品库房、产品等照片复印件;
    12、企业获奖证书复印件;
    13、其它。
    以上材料必须用A4复印纸复印,要求规范、干净、整齐,一式二份。
收费标准及依据: 农业部1994年《绿色食品标志使用收费试行办法》规定绿色食品收费项目及标准为:按每个产品计算,申请费500元,审查许可费(含三年的抽检费、宣传费)8000元,广告费按实际支出收费,标志使用费原则上按用标产品销售收入的1-2%逐年收取,具体数额由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与企业商定。
办理依据: 按照农业部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发布的绿色食品标准和绿色食品认证程序的有关管理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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