滴水藏海:乌坎事件背后的中国式思维方式
发布日期:2012-03-30 文章来源:互联网
【关键词】乌坎事件;基层自治;官本主义;公民意识
【写作年份】2012年
【正文】
引言
乌坎,一个位于中国改革开放前沿大省广东的普通村庄,在2011年岁末,十八大召开前夕,却成为中国乃至世界关注的焦点。
发轫于2011年9月下旬的“乌坎事件”,源于村民对村干部处置土地、财务、换届等问题的不满,也源于村民的正当要求长时间的被漠视,遍求多种渠道而无解。
乌坎,虽然只是中国广袤大地上近七十万行政村中微不足道的一个,但却是当下社会转型期中国基层尖锐矛盾的一个缩影;乌坎事件,虽然早已经平息下来,但它留给我们的,却是对我们这个国家法律制度和政治文化的无尽思考!
怎样来看待和评论乌坎事件,见仁见智,正如谚语所云,“一千个读者心中就会有一千个哈姆雷特”。笔者作为一个初涉法律的法学系学子,只想透过乌坎这一个普通的村庄,站在宪法的角度,谈谈事件所反映出来的中国问题以及问题背后的中国式的思维方式。
一、基层自治:民主背后的忧伤
乌坎事件最初源于村民对村委会诸多做法的不满,当村中的仅存的一块土地被卖给地产开发商之后,压在村民心中几年的怒火终于爆发出来了,先是理性的上访、游行、请愿,最终演化为一场群体性事件。
已经实行了二十余年,被认为是中国式民主标杆的基层群众自治制度,曾被国人寄予厚望。但如今,在很多地方,这项制度却走入了困境。然而作为中国民主的可贵尝试,这项制度的困境有哪些?造成这种困境的原因何在?走出困境的出路又到底在何方呢?
建立村民自治制度,实行村级选举,从我们中国人的思维方式来分析,我认为大概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原因:第一,村是一个较小的社会单元,村民之间都相互认识与了解,选举的成本较低。关键是即使在选举中即使出现了问题,也不会造成太大影响;第二,改革开放后,公社制度取消,政府对农村直接管理的方式已经不合时宜而被放弃,进而实行农村自治;第三,是对西方长期以来关于中国民主指责的一种回应,算的上是村这一级的民主和基层中的还权与民。
然而,选举的初衷是为了选贤与能,但最终的结果却是许多地区大规模的贿选,农村家族势力和黑社会势力的崛起。与有“资源”的村选举出现的恶性贿选形成鲜明对比的是,没有“资源”的村则出现了无人竞选的现象。
村级选举与腐败的根源在于中国人几千年传统的宗族观念与乡土人情。在这种思维方式下,中国式民主的第一步就这么艰难的迈出去了,然而民主的背后却是无尽的忧伤。那些当选的村官或者为了捞回选举成本而更加腐败,或者为了维护宗族利益而牺牲群体利益。
老师曾在课堂上一遍遍教导我们,“作为一个法律人,应该理性的看待社会问题,不做愤青与热血青年。”
所以,纵然基层民主还有很多问题,纵然基层民主的背后还有无尽的忧伤,但是,正如著名学者俞可平先生所言,“民主是个好东西,不是说民主就没有痛苦的代价”[1]。面对基层民主所产生的一系列问题,我们更应该思索解决之道:第一,加强基层民主的法制化建设,实现民主与法治的统一,用法治来约束民主;第二,建立一系列的保障约束机制,切实实现村务公开透明;第三,地方政府切实做到不干预村内事务;第四,也是最重要的,不断加强村民的民主与法治教育,把宪政理念深入人心。
唯有如此,基层民主才会实现,民主与宪政的光辉才能遍及每一片土地!
二、权力之剑:究竟为谁而铸?
在整个乌坎事件的发生发展过程中,政府的应对充满了戏剧化色彩,从极力的镇压到主动的对话,从强硬的处理到温和的面对。无疑,在事件开始的时候,当地政府低估了此事件的严重性和扩张力,更重要的是低估了民众的“爆发力”与一个法治国家所应有的公民精神。
在这里,我所着重关注的不是事件中的流血冲突,也不是铺天盖地的新闻报道,而是政府官员每次公开讲话中所蕴含的浓厚的官僚主义风格。
比如事件发生之后,在2011年12月19日的汕尾市委、市政府举行的“乌坎事件媒体见面会”上,汕尾市书记郑雁雄大放厥词,对此评论道:“(政府)权力一天比一天小,手段一天比一天少,责任一天比一天大,老百姓一天比一天胃口高,一天比一天聪明,一天比一天难管”。就连主政广东的省委书记汪洋也在2012年1月3日开幕的中共广东省委第10届委员会第11次全体会议的致词中承认民众民主意识的提高对共产党的领导是一个考验。
虽然后者的话没有像前者的话一样,那么让人不可思议,但是都表现出了一种对老百姓公民意识与权利意识提高的恐惧与不情愿。在改革开放前沿,政治较为开放的广东尚且如此,更不用说较为封闭的内陆地区了。
官僚和官本主义思想已经深深的植入在了国人(不只是官吏)的心中,根深蒂固。在很多人的心中,官员总是高高在上,凌驾于百姓之上的。很多官员往往口口声声说要为民谋福利,但内心深处他们却希望每一个百姓都是“良民”或“顺民”,只要百姓有一点点,哪怕是法治社会所需要的最为基本的公民意识和宪政意识,他们就很恐惧。然而公民意识和宪政意识的不断强化才是改造鲁迅先生所说的“民族劣根性”的唯一道路。
对于国家与政府的定位,我觉得西方有些思想可以对我们有所启示。在霍布斯、洛克、孟德斯鸠以及卢梭等人学说的影响下,社会契约论的观点在西方社会已经成为毋庸置疑的主流观念,在北京大学张千帆教授所著的《宪法学导论-原理与应用》一书中这样写道,“社会契约论要求国家权力的行使必须符合某种社会目的(而不是统治者个人的目的),必须满足人和社会的现实需要,且只有这样行使的国家权力才是合法的”,国家的本质“是在特定政府结构下的官员所代表并行使的公共权力,其目的是实现社会所普遍认同的‘公共利益’”。[2]而政府应该是国家的代言人,代表国家行使公共权力。
所以,西方人眼中国家与政府的观念与中国人是完全不同的。其实我认为,在建国之初,很多共产党人所倡导的要“做人民的公仆”、要“为人民服务”,以及最近几年中国高层倡导的要建立“阳光政府”、“诚信政府”、“服务政府”等理念,其内涵在很多地方都是想通的,唯一的差别是在真正的实践中,西方人因为深受“理性选择理论”的影响,对政府最初就是不信任的,所以在政府体制设计中特别注重分权与制衡;然而在中国,则没有相关的制度保障,只是教育人民要相信党,相信政府,相信我们的“父母官”(这个词本身就有官僚主义的色彩),只是教育各级官员要有党性,要做到权为民所用,福为民所谋。不可否认,确实有不少较为优秀的官员,但没有制度的约束,全社会的公平正义绝难实现。
所以笔者在此向众党政之官员,向普天下之百姓,提出这样一个命题,权力之剑究竟是为谁而铸的?不是为某个人,也不是为某个利益集团。答案是唯一的也是肯定的,权力之剑为民而铸,天下为公。
三、公民意识:呼唤理性与平和
任何群体性事件的当事人莫过于政府与公民,客观的说,在整个事件的过程中,如果说政府的表现差强人意的话,那么乌坎村民的表现可以说是可圈可点。
首先,在面对村委会土地、财务、换届等问题的时候,他们首先想到的是上访,然后是游行请愿,之后是暴力冲突。然而从未想到过通过法律方式解决,但这点无可厚非,也不可求全责备。因为在中国当下的法治环境下根本就无法治可言。最深层的原因是村民的心中更多的是一种官僚意识,希望自己能碰到“青天大老爷”为自己做主。这也是任何一个活在当下的中国人的果断之选,也是无奈之举。因为在中国,法律的条文不如领导的条子管用。
其次,积极参加的人大部分是青年人,特别是90后年轻人的加入让抗争开始利用高科技手段。村民竟开放一间屋子,欢迎境内和境外传媒采访,变成了临时性的新闻中枢,相信传媒并愿意通过媒体发声以及选择微博等作为发声方式。不得不承认,这一点是乌坎人做的最为成功也最为聪明之处,也是决定最终事情成败的关键一步。显然,乌坎人抓住了中国政治的本质,看透了地方政府的心理,成功的用舆论影响了政治。媒体与微博再一次展现出其强大的力量来,当乌坎事件的进程随着传统媒体与网络被铺天盖地的报道之后,境况就完全不一样了,这时候,已经不是乌坎村一个村在“战斗”了,而是成了全国乃至世界与政府力量的博弈。
最后,当地人的很多诉求集中在官员的民主选举上,甚至亮出了“保障人权”这样的口号,表现出当地农民渐渐萌发的公民意识。甚至这种公民意识有超越地域突破的趋势,他们甚至希望民选官员可以在中国得到广泛的普及。我认为,这一方面他们想通过此事在表达自己渴望民主与真正当家作主的渴望;但另一方面,他们没有去想,中国到底需要什么样的民主?官员的民主选举如何在整个中国展开?展开之后会有什么后果?
但是,在乌坎人渐渐萌发的公民意识背后,我们却看到:在矛盾最初被激化的时候,他们选择了暴力;在他们打的条幅中,有“共产党万岁”、“打倒贪官”、“中共有青天”的字眼;在冲突的几十天中,造成了很多无辜的村民和警察受伤,也给村里很多人(特别是老人和孩子)造成了很大的身体与心理的影响……
乌坎人在整个事件中表现出来的公民意识难能可贵,但他们身上的这种公民意识显然是一种混杂有中国式思维方式的、不完全的、非理性的公民意识。
所以,我们呼唤公民意识,因为它是法治与宪政的必然,但我们呼唤的是理性的、平和的、真正的公民意识,是体现在每一天生活的点点滴滴中的公民意识。诚然,当下的中国并无法治与宪政可言,所以我们也不能对乌坎人有任何苛求与责备。
四、结语:做民主的自己
透过乌坎,这个祖国南岸的一个微不足道的小村庄,却看到了九百六十万平方公里的整个中国,看到了十三亿的中国人,看到了延续五千年的中国人传统的思维方式。
面对着一切的一切,我们很难有所改变。但是,欲得民主,先做民主的自己。正如著名学者熊培云所言,对于每一个中国人来说,我们“改变不了大环境,就改变小环境。小环境改变了,大环境也会随之改变。做自己力所能及的事情。你不能决定太阳几点升起,但能决定自己几点起床。”[3]
【作者简介】
孙宝民,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法学系2011级法律硕士。
【注释】
[1]俞可平:《民主是个好东西-俞可平访谈录》,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6年版,第3页。
[2]张千帆:《宪法学导论-原理与应用》,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第67页。
[3]熊培云:《自由在高处》,新星出版社,2011年版,第14页。
相关法律问题
发布咨询
最新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