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常委会对终止代表资格要做决定吗?——会议决定是发布公告的前提
发布日期:2011-10-12 文章来源:北大法律信息网
【写作年份】2011年
【正文】
【话题】
日前,山东省某市人大代表陈某,未经批准连续两次无故不出席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该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做出决定:终止陈某的市人大代表资格。有人认为,按代表法规定,未经批准两次不出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其代表资格终止,人大常委会发个公告即可,无须做决定,而法律也没有赋予人大常委会有决定终止人大代表资格的职权。
【观点】
笔者认为,代表资格终止,人大常委会不仅仅是“公告”而已,应有对代表资格终止的真实性进行审查和合法性进行确认之必要。
【论述】
未经人大或常委会会公告,代表资格终止就无法实现。代表法第五十条规定了代表资格终止的法定程序:“县级以上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资格的终止,由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予以公告。”“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资格的终止,由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予以公告。”也就是说,出现代表法第四十九条所列“未经批准两次不出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等七种情形之一的,其代表资格终止依法应由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报本级人大或常委会予以公告,否则代表资格终止就无法实现。
代表资格终止,审查委员会应履行审查之职。就拿“未经批准两次不出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的代表资格终止情形来说,某代表是否真的未经批准两次没有出席人代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要收集人代会出席记录等能够确认某代表两次未经批准缺席人代会的证据材料,在此基础上形成代表资格审查书面报告,依法报人大或常委会备查。
代表资格终止,人大或常委会应行使确认之权。还拿“未经批准两次不出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的代表资格终止情形来说,是否终止某人大代表资格?不是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说了算,而是人大或常委会说了算。人大或常委会如何说了算?这就要通过人大或常委会会议来听取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的报告,对某人大代表“未经批准两次不出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真实性进行审查,并对是否符合代表资格终止情形的合法性进行确认。如果认为代表资格终止只是僵化走“程序”发布“公告”而已,那人大在这些人眼里真成了“橡皮图章”。
代表资格终止,人大或常委会不仅仅是“公告”而已。关于代表资格终止,法律虽然只明确人大或常委会“公告权”,没有明确其“决定权”,并不意味着人大或常委会无须决定。依法履行代表资格终止程序,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有代表资格终止的审查之职,人大或常委会有代表资格终止的确认之权。如何确认代表资格是否终止?这就需要人大或常委会召开会议形成确认一致的会议决定。确认一致的会议决定也是人大或常委会议事决策的决定形式,只有在人大或常委会会议上做出决定后,人大或常委会方能发布公告,这样才符合人大集体行使职权的议事原则。因此会议决定是人大或常委会发布代表资格终止公告的必经程序和必要前提,认为“法律也没有赋予人大常委会有决定终止人大代表资格的职权”的观点是明显错误的。
【作者简介】
滕修福,单位为安徽省芜湖市三山区人大常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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