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种非医疗事故法院也将判赔
发布日期:2007-05-05 文章来源:华律网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法官陈特在该研讨会上介绍,医疗事故鉴定结论,是法院审理医疗纠纷案件的关键证据,但是由于目前的医疗事故鉴定机构是由与医院之间有着千丝万缕联系的医学会组织,所以医疗鉴定结论的客观性很难保证。
据分析,鉴定构成医疗事故的案件非常少,首先是承担医疗事故鉴定的机构本身与医院就是“老子和儿子的关系”或者是“叔叔和侄子的关系”,如果认定构成医疗事故首先对医院形象造成影响,再有对责任医生的前途影响也非常大,所以一般医疗事故鉴定报告中提出“需要改进”的问题一大串,但是鉴定结论还是“该病例不构成医疗事故”。
陈特法官说,鉴于目前患者在医疗纠纷案件中所处的不利地位,北京市法院在审理医疗纠纷案件中,对于5种虽然不构成医疗事故的情况,也将判决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一、虽然经鉴定不构成医疗事故,但是经法院对案件的审理,认为医院在处理该病例时有明显的处理不当或者过失,按照民法通则将判决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二、法院在审理案件中发现医院有修改病历的行为,造成鉴定结果不真实;三、医院在治疗中由于使用了假药延误了患者治疗;四、有证据证明对患者救治的医务人员本身没有合法资质;五、医院没有对患者和家属尽到告知义务的情况,也将判决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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