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残疾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应当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发布日期:2007-05-05 文章来源:华律网
第五十条 国家工作人员违法失职,损害残疾人的合法权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十一条 侵害残疾人的合法权益,造成财产损失或者其他损失、损害的,应当依法赔偿或者承担其他民事责任。
第五十二条 利用残疾人的残疾,侵犯其人身权利或者其他合法权利,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从重处罚。
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残疾人,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处罚。
虐待残疾人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处罚;情节恶劣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对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残疾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或者遗弃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残疾人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奸淫因智力残疾或者精神残疾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残疾人的,以强奸论,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相关法律问题
发布咨询
最新文章
热门文章
- 工伤事故赔偿项目和计算标准
- 河北省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
- 北京市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
-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如何处理?
- 如何认定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的城镇居民与农村居民
- 被保险人在未发生保险事故或的情况下,谎称发生了保险事故,或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或者夸大损失程度的,保险人如何处理?
- 保险单何时开始生效?
- 投保人可以变更吗?
- 职工因工死亡后其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发放对象应掌握什么原则
- 民事侵权人身损害赔偿计算表
- 非煤矿山职工死亡赔偿标准
- 直接财产损失赔偿费的计算公式及相关法律法规
- 交通事故 问答集锦?
- 用人单位低于当地最低标准支付工资,如何补偿和赔偿?
- 交通事故分几个等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