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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工”应该得到劳动报酬吗?

发布日期:2007-05-05    文章来源:华律网
“试用工”应该得到劳动报酬吗?

事件:3月15日,刘女士经人介绍到位于省会新华路的某保洁公司公司工作人员告诉她17日上午8时至8时30分到某工厂门口等着,由公司两位经理领去试用,工作内容是打扫一栋办公楼卫生。当时还告诉刘女士月工资是300元。刘女士17日7时50分便赶到工厂门口。8时15分左右,公司两位经理开车又带来几名工人和一些保洁工具。刘女士和另外两名女工从上午8时30分干到下午7时30分才下班。除去午餐半小时外,中间没有休息一下。3月19日,刘女士到公司后,公司里却说:“你们试用不合格,回家等着吧,用时再通知你们。”就这样,刘女士白干了一天活,一分钱也没拿到。

法理:那么试用一天应不应给工资呢?记者就此事咨询了冀华律师事务所律师刘文章先生。刘律师认为,这些应聘者虽然尚未与保洁公司签劳动合同,但通过应聘者为公司提供劳务,双方已经形成了事实上的劳动关系,依法应当适用劳动法。根据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7条,“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形成或建立劳动关系后,试用、熟练、见习期间,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其所在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其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因此,保洁公司应当向应聘者支付试用期间的工资。

记者拨通这家保洁公司的电话,公司有关负责人了解到情况后,表示可以给工资。工资按当时商定的每月300元的标准,那一天的劳动可以给刘女士10元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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