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用工”应该得到劳动报酬吗?
发布日期:2007-05-05 文章来源:华律网
事件:3月15日,刘女士经人介绍到位于省会新华路的某保洁公司。公司工作人员告诉她17日上午8时至8时30分到某工厂门口等着,由公司两位经理领去试用,工作内容是打扫一栋办公楼卫生。当时还告诉刘女士月工资是300元。刘女士17日7时50分便赶到工厂门口。8时15分左右,公司两位经理开车又带来几名工人和一些保洁工具。刘女士和另外两名女工从上午8时30分干到下午7时30分才下班。除去午餐半小时外,中间没有休息一下。3月19日,刘女士到公司后,公司里却说:“你们试用不合格,回家等着吧,用时再通知你们。”就这样,刘女士白干了一天活,一分钱也没拿到。
法理:那么试用一天应不应给工资呢?记者就此事咨询了冀华律师事务所律师刘文章先生。刘律师认为,这些应聘者虽然尚未与保洁公司签劳动合同,但通过应聘者为公司提供劳务,双方已经形成了事实上的劳动关系,依法应当适用劳动法。根据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7条,“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形成或建立劳动关系后,试用、熟练、见习期间,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其所在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其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因此,保洁公司应当向应聘者支付试用期间的工资。
记者拨通这家保洁公司的电话,公司有关负责人了解到情况后,表示可以给工资。工资按当时商定的每月300元的标准,那一天的劳动可以给刘女士10元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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