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保险”不等于“双赔付”
发布日期:2007-05-05 文章来源:华律网
原来,张先生对于保险的理解是有误的。保险只是对未来风险的一种经济补偿,并非盈利手段。保险的最基本原则之一是补偿原则,被保险人所获得的赔偿不得超过其所受的损失,不能因保险而获得额外的利益。应用在商业医疗保险中,偿付以实际医疗费用支出为最高限额。最多只能获得100%的赔付,不允许被保险人因生病、住院而获益。
由此可见,购买医疗保险主要是为自己的健康在一定的期限内提供一种保障。购不购买关键还是在于自己。商业医疗保险又叫健康险,保费一般比较低,年缴费一般在五、六百元,对大部分人来说是可接受的。
如觉得这样买保险还是不合算,已参加了社会医保的人,在购买商业医保时,也可以选择住院津贴型医疗保险。因为该保险是根据被保险人的住院天数及手术项目定额给付保险金的,与社会医疗保险不相干,各赔各的,理赔时也不需要发票。
如果是单位集体投保,还可以考虑选择商业保险公司专门为与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相衔接而设计的各种补充型医疗保险,以弥补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的不足。这样在出险理赔时,就不会与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发生冲突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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