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的保护
发布日期:2007-05-05 文章来源:华律网
知识产权具有的法律特征:
一是知识产权的客体是创造性的智力活动成果,它必须具有为人所知的客观形式,并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予以确认;
二是智力成果是创造人发挥自己的智力、智慧和艰苦劳动的成果;
三是知识产权具有专有性、时间性和地域性的特征。专有性,即排他性,是作者、发现人、发明人对自己的智力成果享有的专有性、排他性的权利。如果法律没有特别规定,非经本人同意,任何人不得占有、使用他的智力成果。时间性是法律保护知识产权的有效期限,期限届满即丧失效力。地域性是知识产权的有效的地区范围,任何一个国家所确认的知识产权,只在本国领域内有效,在其他国家或地区不发生效力。这种严格的地域性特征是由智力成果极易传扬,又可利用而取得巨大经济效益的特殊性所决定的。
对于公民来讲,知识产权主要涉及专利法和著作权法的有关规定。
相关法律问题
发布咨询
最新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