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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为个人隐私权?公民有那些隐私权?

发布日期:2007-05-05    文章来源:华律网
何为个人隐私权?公民有那些隐私权?

     隐私权又称私生活秘密权、生活安宁权、宁居权等,它包括公民个人资料不受非法获取或披露,私人住宅不受非法打扰,个人身体隐私不受侵犯等,即凡是涉及个人秘密与公众利益无关的,公民不愿公开的私人资料、私人生活等都属于隐私权的范围,因此它的内容非常广泛。而保护隐私权,它包括两个方面的含义:一是保证隐私权不受他人侵犯,二是隐私权受到侵害时可求助于法律得以保护。

        在现阶段我国公民享有哪些隐私权呢?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公民享有保守姓名、肖像、住宅、地址、电话号码等秘密的权利,未经其许可,不得加以刺探、公开、或传播。

2、公民的个人活动,特别是在室内的活动不受监视、监听、窥视、但依法被国家机关监视居住者除外。

3、公民的住宅不得非法侵入、窥视、或骚扰。

4、公民的性生活不受他人干扰、窥视、调查、或公开。

5、公民的储蓄、财产状况不得非法调查或公布,但是依法需要公布财产状况的除外。

6、公民的通信、日记、和其他私人文件,包括储存于计算机内的私人信息不得刺探或公开,公民的个人数据不得非法搜集、传输、处理和利用。

7、公民的社会关系,包括亲属关系、朋友关系等,不得非法调查或公开。

8、公民的档案材料,不得非法公开或扩大知晓范围。

9、公民的向社会公开的过去的或现在的纯属个人的情况,如多次失恋、被罪犯强奸、患有某种疾病等,不得进行收集或公开。

10、公民的任何其他纯属于私人内容的个人数据,不得非法加以传输、处理和利用。

         当隐私权被侵犯时该怎么办

1、采取自救性措施,要求侵权人停止侵害或警告,或要求其立即册除等等。

2、报警、要求公安机关处理。

3、向人民法

责任承担:停止侵害,赔礼道歉、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偿损失。

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第二款规定:“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侵害他人隐私或其他人格利益,受害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据此,还可以要求赔偿精神损失。

隐私权又称私生活秘密权、生活安宁权、宁居权等,它包括公民个人资料不受非法获取或披露,私人住宅不受非法打扰,个人身体隐私不受侵犯等,即凡是涉及个人秘密与公众利益无关的,公民不愿公开的私人资料、私人生活等都属于隐私权的范围,因此它的内容非常广泛。而保护隐私权,它包括两个方面的含义:一是保证隐私权不受他人侵犯,二是隐私权受到侵害时可求助于法律得以保护。

        在现阶段我国公民享有哪些隐私权呢?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公民享有保守姓名、肖像、住宅、地址、电话号码等秘密的权利,未经其许可,不得加以刺探、公开、或传播。

2、公民的个人活动,特别是在室内的活动不受监视、监听、窥视、但依法被国家机关监视居住者除外。

3、公民的住宅不得非法侵入、窥视、或骚扰。

4、公民的性生活不受他人干扰、窥视、调查、或公开。

5、公民的储蓄、财产状况不得非法调查或公布,但是依法需要公布财产状况的除外。

6、公民的通信、日记、和其他私人文件,包括储存于计算机内的私人信息不得刺探或公开,公民的个人数据不得非法搜集、传输、处理和利用。

7、公民的社会关系,包括亲属关系、朋友关系等,不得非法调查或公开。

8、公民的档案材料,不得非法公开或扩大知晓范围。

9、公民的向社会公开的过去的或现在的纯属个人的情况,如多次失恋、被罪犯强奸、患有某种疾病等,不得进行收集或公开。

10、公民的任何其他纯属于私人内容的个人数据,不得非法加以传输、处理和利用。

         当隐私权被侵犯时该怎么办

1、采取自救性措施,要求侵权人停止侵害或警告,或要求其立即册除等等。

2、报警、要求公安机关处理。

3、向人民法

责任承担:停止侵害,赔礼道歉、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偿损失。

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第二款规定:“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侵害他人隐私或其他人格利益,受害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据此,还可以要求赔偿精神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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