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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

发布日期:2007-05-05    文章来源:华律网
罚款,是指人民法院对妨害民事诉讼行为人(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所采取的强令其在指定期间内缴纳一定数额金钱的措施。

行为人有《民事诉讼法》第101条、第102条、第103条、第106条规定的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均可根据情节轻重适用罚款措施。人民法院对于有上述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对有义务协助调查、执行的单位而拒不协助的,还可以向监察机关或者有关机关提出予以纪律处分的司法建议。

罚款必须经法院院长批准,并由人民法院出具《罚款决定书》。被罚款人对该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上级人民法院应在收到复议申请后5日内作出决定,并将复议结果通知下级人民法院和被罚款人。复议期间不停止罚款决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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