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行使诉权的
公司董事、监事拒绝或怠于维护
公司利益,股东代行
公司的权利,以
公司的名义起诉侵害
公司利益当事人的诉讼。通常情况下,
公司董事长(执行董事)是由大股东或委派的董事担任的,大股东能够牢牢的控制
公司,而且是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如果以
公司名义起诉董事长(执行董事),就会出现起诉的被告同时又兼任原告的法定代表人的双重角色集中于一人,这就是“人无法咬自己的鼻子”的逻辑在
公司诉讼实践中的表现。因此派生出了在这种情况下由
公司股东代表
公司起诉
公司董事长(执行董事),
公司董事长(执行董事)拒不召集主持股东会议、滥用董事、监事职权或法定代表人职权损害
公司利益等均可由
公司股东提起
公司派生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