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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资本

发布日期:2007-05-05    文章来源:华律网
公司登记机关依法对公司注册资本进行登记管理。

公司设立登记或者变更注册资本时提交的验资证明,须由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审计事务所出具。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审计事务所出具的验资证明,应当符合《公司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

注册资本中以货币出资的,股东应当将其认缴的出资足额存入新设立公司所在地银行的“专用帐户”。公司成立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动用“专用帐户”内的资金。

“专用帐户”的开立、撤销及该帐户资金的划转,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办理。

注册资本中以实物出资的,公司章程应当就实物转移的方式、期限等做出规定。

实物中须办理过户手续的,公司应当于成立后半年内办理过户手续,并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注册资本中以工业产权出资的,公司章程应当就工业产权转让登记事宜做出规定。

其中以专利权出资,其专利权人为全民所有制单位的,专利权转让须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以注册商标出资须由商标主管部门审查的,按有关规定先由商标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方能作为出资。

公司应当于成立后半年内依法办理工业产权转让登记手续,并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注册资本中以非专利技术出资的,公司章程应当就非专利技术的转让事宜做出规定。

公司成立后一个月以内,非专利技术所有人与受让人(公司)应当签订技术转让合同,并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注册资本中以土地使用权出资的,公司章程,应当就土地使用权出资事宜做出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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