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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代理

发布日期:2007-05-05    文章来源:华律网

    民事法律行为的委托代理,可以用书面形式,也可以用口头形式。法律规定用书面形式的,应当用书面形式。 

  书面委托代理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间,并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 

    委托书授权不明的,被代理人应当向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委托代理人为被代理人的利益需要转托他人代理的,应当事先取得被代理人的同意。事先没有取得被代理人同意的,应当在事后及时告诉被代理人,如果被代理人不同意,由代理人对自己所转托的人的行为负民事责任,但在紧急情况下,为了保护被代理人的利益而转托他人代理的除外。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托代理终止: 

  (一)代理期间届满或者代理事务完成; 

  (二)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者代理人辞去委托; 

  (三)代理人死亡; 

  (四)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五)作为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的法人终止。 

  第七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定代理或者指定代理终止: 

  (一)被代理人取得或者恢复民事行为能力; 

  (二)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死亡; 

  (三)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四)指定代理的人民法院或者指定单位取消指定; 

  (五)由其他原因引起的被代理人和代理人之间的监护关系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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