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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合作制

发布日期:2007-05-05    文章来源:华律网
  股份合作制,是指以合作制为基础,实行以企业职工的劳动联合与资本联合为主的企业组织形式。

    城镇企业实行股份合作制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自愿入股,同股同利;

  (二)企业财产实行共同共有和按份共有,利益共享,风险共担;

  (三)按劳分配与按股分红相结合;

  (四)实行民主管理。

    城镇企业实行股份合作制,原有国有资产可以作为借入资金,也可以由企业职工出资购买或者实行融资租赁。作为借入资金的,由企业按照规定向资产所有者缴纳资金占用费;实行融资租赁的,由企业按照租赁合同在规定年限内向出租方缴纳租金。企业根据实际情况,对集体资产的处置可以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城镇企业实行股份合作制,原属于职工个人的奖金节余、工资储备基金,可以转入成立后的股份合作企业,继续用作支付职工奖金和工资,或者折成职工个人股份。

    城镇企业实行股份合作制,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制定企业章程,并应当经股东和职工(代表)大会通过。

  企业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企业名称和住所;

  (二)企业的经济性质;

  (三)企业的宗旨和经营范围;

  (四)企业注册资本;

  (五)股东的出资方式和出资限额;

  (六)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

  (七)股东和非股东在职职工的权利和义务;

  (八)股份取得、转让的条件和程序;

    (九)企业的组织机构及其产生的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十)企业法定代表人及其产生程序、任职期限和职权;

  (十一)财务管理制度,利益分配和亏损分担办法;

  (十二)劳动管理、工资福利、社会保险等规定;

  (十三)企业的解散事由和清算办法;

  (十四)企业章程修订程序;

  (十五)需要明确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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