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处是指国家专门设立的,依法行使国家公证职权,代表国家进行公证证明活动的司法证明机构;《公证程序规则》第二条规定:“公证处依据事实和
法律、
法规、规章,独立办理公证事务,不受其他单位、个人的非法干涉。”根据《公证暂行条例》规定,公证机构的职责是办理各类公证事务和相关的
法律事务,重点是引导公民、法人依照事实和
法律正确设立、变更或终止
法律行为,以维护社会主义
经济、
民事秩序和社会主义法制,预防纠纷,减少诉讼,教育公民、法人遵守国家
法律,制止不法行为,以保护国家利益和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的安定团结和社会主现代化建设事业顺利进行。
《公证暂行条例》、《
安徽省公证条例》规定,公证处是具有法人地位的国家公证机构,是事业法人单位,相互之间没有隶属关系,独立办理公证业务,所出具的公证书具有同等
法律效力。根据《公证暂行条例》规定,公证处接受司法行政机构的领导、管理和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