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专利工作部门
发布日期:2007-05-05 文章来源:华律网
管理专利工作部门处理专利纠纷享有下列权利:
一、调解。管理专利工作部门应当事人的请求,可以以下列专利纠纷进行调解:
1、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归属纠纷;
2、发明人、设计人资格纠纷;
3、职务发明人、设计人的奖励和报酬纠纷;
4、在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专利权授予前使用发明而未支付适当费用的纠纷。
二、行政处罚。管理专利工作部门应当事人的请求,可以对专利侵权行为作出行政处罚:
1、专利管理机关认定侵犯专利权行为成立时,可以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管理专利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在规定的十五日内侵权人不停止侵权又不提起诉讼的,管理专利行政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假冒他人专利的,管理专利工作部门可责令其改正,并公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3、以非专利产品冒充专利产品,以非专利方法冒充专利方法,管理专利工作部门可以责令其改正,并公告,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管理专利工作部门履行职务时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一、管理专利工作部门不得参与向社会推荐专利产品等经营活动;违反规定的,由上级机关或者监察部门责令改正,消除影响,有违法收入予以没收,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二、从事专利管理工作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以及其他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
三、不服管理专利工作机构的行政处罚的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管理专利工作机关应出庭应诉,败诉的按国家赔偿法的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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