言论自由的核心精神——从纽约时报诉沙利文案说起
发布日期:2011-05-23 文章来源:北大法律信息网
作为美国新闻史上里程碑式的纽约时报诉沙利文案发生在美国南部民权运动时期。在民权运动领袖马丁·路德·金的影响下,各种媒体——其中包括《纽约时报》,纷纷致力于把种族歧视的残酷现实公之于众,以求取北方民众对种族隔离与种族歧视的强力抵制。1960年3月29日,《纽约时报》以“关注他们高涨的呼声”(Heed Their Rising Voices)为标题刊出了金的支持者策划的政治宣传广告。广告猛烈抨击南方的种族主义者对黑人民权运动的种种镇压行经,虽未明确地指名道姓,但是要求那些“南方的违宪者”对此负责。蒙市公共事务专员沙利文看到报纸以后,以诽谤罪罪名起诉纽约时报,理由是自己很容易被对号入座、归于违宪者之列,因为是他在负责蒙哥马利市警局,而广告也一再指责该警局滥用职权;同时,该报道也确有失实之处。一审在阿拉巴马州巡回法院进行。按照该州以及当时相当多的州的法律规定,举证责任由出版商承担,即所有涉嫌诽谤案的出版物首先都被推定为非法的,只有当出版商能够证明其出版物内容属实的情况下才能推翻此假定,否则就要承担败诉风险。由于《纽约时报》确有报道失实的情况,因而无法满足证明广告在所有客观方面完全属实的要求。由此,法官琼斯认为,根据该州法律,广告构成诽谤。但是纽约时报将此案上诉至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并援引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当中的“言论自由”为自己辩护。纽约时报的辩护律师赫伯特·韦克斯勒主张,如果法院认为报道失实即构成诽谤,如果要对批评政府官员的言论进行真实性审查,那么,这样的裁定就会严重遏制媒体和公民个人发表批评意见。他向法庭陈词说:现在的时代不会、将来的时代更不会认为,宪法所昭示的价值在于强迫媒体减少它对国家所面临的紧急事件的关注。最终,美国联邦最高法院推翻了州政府的裁决,确认《纽约时报》尽管报道失实,但是并不构成“诽谤”。纽约时报诉沙利文案标志着美国反诽谤法的革命性变革。它推翻了长久以来普通法所规定的由诽谤案被告承担举证责任的传统,确立了由原告证明诽谤不实的规则,同时还要证明这种不实系作者或出版商的过错而非仅仅出于某一无辜的失误。这就对媒体的新闻自由形成了强有力的保护。很显然,这一判决对于那些政府官员们来说无疑是一道紧箍咒,它让这些人在政治和社会生活中战战兢兢,如履薄冰。
二、言论自由的核心精神:
批评政府的权利然而,政府官员们的这种谨小慎微甚至胆战心惊恰恰体现了言论自由的核心精神——即媒体与公民批评政府的权利。沙利文案的法官布伦南指出:与1798年《反煽动叛乱法案》相对应,“(美国人)第一次形成了关于第一修正案精髓的全国共识”,那就是“批评公众人物和公共事物的权利”。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的这种旨在批评政府的核心精神首先源自于言论自由本身的价值。正如布莱克法官所言:“唯有自由和不受限制的新闻才能有效地揭露政府管理中的黑幕。在自由媒体承担的所有责任中,最重要的一项职责就是防止政府机构欺骗人民。”
博克(Robert Bork)也认为,言论自由的价值之一在于“保障政治真实之发现与传布”,换个角度,也就是说,只有言论自由才最有可能使得政治上的不实得以揭发和遏制。由此可以看出,言论自由所具有的这种揭发真相、防止欺骗的价值本身就对政府职能的行驶构成某种形式的制约或监督。难怪乎有人说,在一个没有新闻自由的国家里,人民就是双目失明的聋哑人。其次,从根本上讲,这种精神更主要地源自于现代宪政构架下公民权利对于政府权力制约的理念。宪政的直接目的在于确保政府权力的不被滥用,而保障这一目的实现的主要方式之一就是为公民确认了一系列的用以防御和制约政府权力的基本权利。作为基本权利的一部分——言论自由,与其他所有的基本权利一样,也当然地在防御和制约政府权力的战争中发挥着不可或缺的作用。而且,由于言论自由在公民基本权利体系之中的首要的核心地位,防御和制约政府权力的重担自然地就落在了它的肩膀上,于是批评政府、防止其向专制蜕变就成了言论自由的核心精神。
三、压制批评言论不仅有害、不必要,而且是徒劳的
但是,由于思想领域的教条主义和普遍的对社会动乱的恐惧,政府天然地具有遏制言论自由——尤其是批评政府的自由的倾向。文艺复兴和新教革命后,随着传统教条的道德权威的打倒和怀疑主义历史地位的恢复,人们逐渐发现,言论自由的控制对于政府统治的稳定并非是必要的。正如密尔在《论自由》一书中所总结的那样,对言论自由的压制实际上存在着多重危害:“第一,如果有任何见解被迫沉默,那么我们可以肯定地知道:这种见解可能是正确的;否则它就等于假设我们自己一贯正确。第二,尽管被迫沉默的见解可能有错,它经常含有部分真理;且既然对于任何议题,占据普遍优势的见解很少或从不代表全部真理,那么,只有通过不同意见的交锋,才有任何可能提供真理的其余部分。第三,即使被接受的见解不但正确、而且代表全部真理,除非它受到有力和激烈的挑战,绝大多数接受者将以偏见的方式接受之,而很少能感受到其理性基础。不仅如此,学说本身将处于失去意义或受到削弱的危险中。”
事实上,托克维尔曾在《论美国的民主》中指出:新闻对社会的危险和新闻自由的程度成反比。在一个新闻自由的社会里,类别众多、意见不一的媒体之间的相互竞争会导致各自影响的部分抵消。也正是由于这种言论自由和集会讨论,那些有害的思想才得以澄清。因此,言论自由,包括那些批评政府的言论在内,并非一些人想象中的那样会必然地具有某种破坏力或消极的影响。相反,正是在对言论自由的保护中,不仅政府获得了其执政的正当性和合法性,社会也在“言论”的你争我斗中避免了你死我活的暴力相向,从而获得了真正的稳定。我们相信,“……一个有序的社会不能仅仅依靠人们对惩罚的恐惧和鸦雀无声来维系。”
在惠特尼诉加利福尼亚一案中,布兰代斯与霍姆斯法官写道:“不鼓励思想、希望和想象才是真正危险的。恐惧滋生镇压,镇压滋生仇恨,仇恨将威胁政府的稳定……理性的力量通过公共讨论才能产生,才能被信仰;而唯有这种力量,方能打破由法律这种最为激烈的强制命令所造成的沉默……仅仅因为担心受到严重的损害,并不能证明压制言论和集会自由的正当性。(这种行径犹如)人们害怕巫婆而烧死妇女……”这段用诗一般的语言写下的司法判词,长久以来被认为是有关言论自由案最伟大的判词。它不仅道出了压制言论自由的危害,更重要的是,它在政府与公民关系的框架内,向我们深刻地揭示出了言论自由的真谛——那就是批评政府的权利不仅应当,而且必要。实际上,言论自由——尤其是作为言论自由实质的思想自由,是无法被控制的。无论法网多么严密,我们也无法做到对于真实思想的切实监控。即便是古代的腹诽之罪,究其实质在更多的时候也往往只是排除异己的工具或者是对司法权力的滥用,而并非是建立在对真实思想进行侦查、证明之上的现代意义上的真正司法。更何况,“防民之口,甚于防川。”压制下的沉默并不代表真的没有异议,不断积累的不满情绪总会或迟或早地以一种非正常的方式表达出来。大转型时期的社会尤其会面临着许多前所未有的问题和纠纷,因此,必须要为不同利益主体寻找一个必要的交流平台。这是因为对于言论来说,或许给予自由较之于施以压制而言,会更有助于社会的稳定和统治秩序的维护。但言论自由的放开不仅仅需要政治家的远见与勇气,更需要整个社会公民意识的不断提高。在一个急剧转型、剧烈变动的社会里,政府真正应该恐慌的,不应当是批评政府的自由,而是不断弥漫的谣言和集体非理性对于社会的非正常影响——而这两者恰恰是压制言论的结果。正是因为缺乏正常的表达渠道,因而才会有真相的湮没和流言的发生;也正是因为没有不同声音的相互辩驳,才会有了社会对于主流媒体的不信任和对异见言论的不理性的关注甚至同情。因此,一个英明的政府所应该做的不是去压制言论自由,而是去习惯言论自由所带来的必要的“不适应”——这是社会契约理论以及现代宪政理念下的政府所应该练习的基本功课。
四、要勇敢,才能有自由
从宪政的角度讲,政府必须提供给公民以言论自由的武器以制约政府本身,否则政府就很可能异化为压制公民的工具。言论自由的核心精神正在于它赋予了公民以批评政府的权利,否则,我们的社会就不会存在真理,而只会有真实的谎言;当说谎成为一种集体的无意识行为之时,紧随其后的,一定是整个社会的道德基础的崩溃和民众长期压抑之后的无节制的爆发。因此,我们很有必要谨记伯里克利的告诫:你们要下定决心——要自由,才能有幸福,要勇敢,才能有自由。
我想,这份勇敢,不仅公民需要,政府也一定需要。
【作者简介】
吕升运,中国社科院研究生院硕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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