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形象代言人合同

发布日期:2007-05-05    文章来源: 互联网

  甲方:

  乙方: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原则,就甲方邀请乙方的指定艺人       [身份证号为                 ](以下统称‘乙方’)为        (简称‘产品’)品牌形象代言人事宜,达成以下协议,双方共同遵照执行:

  一、形象代言人工作内容确认

  1、  乙方同意在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1)为甲方拍摄影视广告或MTV片,拍摄次数   次,每次不超过  天。

  (2)为甲方拍摄平面(静态)照片,拍摄次数    次,每次不超过  天。不少于   胶卷。不少于  辑照片(以一套造型为1辑计算,该造型需在拍摄前15日提供给乙方过目并得到同意方可进行),照片作为中国大陆(不包括香港澳门台湾)宣传用途,甲方不得直接或间接作公众销售。

  (3)参加甲方组织的新闻发布会、订货会、经销商大会、公共促销关系活动   次(每次提前30日将具体时间、地点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每次一天,每次不超过  个小时。

  (4)为甲方演唱一首甲方产品概念为核心广告歌曲(由甲方指定),乙方在合同期内拥有演唱权。

  (5)甲方于拍摄前一周内将[     ]图片资料交付乙方,以便乙方了解代言产品之风格和功能。

  二、使用期限:

  根据本合同所制作广告使用期为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共计12月),期满后甲方或经授权的任何第三人均无权再以任何方式使用本合同项上的广告及相关素材。期满后,甲方可与乙方重新签订协议使用,在同等条件下,甲方有优先签约权。

  三、使用区域及方式

  1、使用区域:中国大陆,不包括香港澳门台湾

  2、使用方式:甲方有权在特定时间内在所有媒介以版本编辑形式,在内容上使用该广告及相关的素材。所有媒介包括但不限于:电视,录像,广播,电影,网络,广告牌,海报,印刷品,标贴,推广,传媒,营销、报纸、杂志、户内外灯箱、内外包装、VCD、促销物、纪念品,店头和公共媒体。

  四、拍摄条件

  1、电视广告片拍摄:乙方必须保证三个整天的拍摄,每天持续拍摄工作时间不超过  小时(以到现场化妆完毕时至现场拍摄完成时为止,当中包含一个小时的用膳时间)。

  2、静态照片拍摄:乙方必须保证一个整天的拍摄,持续拍摄工作时间不超过每天   小时(以到现场化妆完毕时至现场拍摄完成时为止,当中包含一个小时的用膳时间)。

  3、所有的服装及配饰由甲方提供。甲方必须自行组织所有拍摄人员,导演,制片,及所有相关人员,并为广告片和照片拍摄提供风格,艺术指导和定位。双方已就广告片图版和印刷品形式达成公识。为了避免异议,一但从乙方得到取用的乙方照片,甲方可以在任何媒介使用未经更改的乙方照片。获得乙方的允许后,可以对图版和印刷形式作适当的替代和修改。

  4、拍摄广告和照片期间,发型与化装由乙方私人提供,甲方承担不超过每次5000元的劳务费用。乙方凭票向甲方结算。

  5、甲方须提供包括乙方艺人在内的   名工作人员的往返机票、住宿。五星级酒店,豪华套房  间,单人间  间。机票,头等舱   张,经济舱  张。

  6、   6、甲方保证不使乙方做出任何暴力或淫秽演出、色情镜头及床上戏,并不利用替身,甲方在拍摄日前不少于15日将故事内容及镜头剧本交给乙方,拍摄工作之所有情节及细节,事先经乙方同意才可进行。

  7、  7、如因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无法按期完成拍摄工作,甲乙双方应另行协商具体拍摄时间,乙方应继续完成,甲方不承担赔偿责任。由此产生的本合同第七条的相关费用由甲方承担。

  五、甲乙双方之义务

  1、甲方需提供支付乙方于拍摄演出服务期间之服装费用、交通接送,并负责合理膳食。

  2、合同期内,乙方不得参加或同意参加或允许其他公司同行业产品包括但不限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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