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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英国早期的两次宪政制度演进

发布日期:2011-04-19    文章来源:互联网
【出处】《求索》2010(3)
【摘要】威廉一世的诺曼征服带来了英国宪政制度的第一次演进。它的成功主要归功于他个人可以在原来宪政制度中发挥和体现的欲望,从而实现对原来制度的补充,更是修正。而约翰王签订《大宪章》而实现的英国宪政制度的第二次演进,则主要因为他必须面对需要克服的巨大困难,是不得已而为的事情。通过这两次事件的考察,可以得出结论,即宪政制度主要是在欲望与困境(特别是困境)中演进。
【关键词】宪政制度;封建主义;演进;艰难性
【写作年份】2010年


【正文】

  一、提出问题

  对历史事件的详细梳理、因果关系的展现和历史意义的评价,应该说是历史学家的任务。虽然忠于历史,审慎判断,却依然蕴含自己独特的人身经历与价值选择;就犹如一位法官,在基本事实“清楚”的基础上,在可以对该事实所能产生的后果做出多项解释的语境下,在选择何种解释时就包含着法官自身的潜意识参与[②]。不同的是,历史学家选择的空间与时间比法官更从容、惬意,并且不会对直接当事人产生利害关系,因为他们的使命不在于指责历史事件的具体当事人,而是在于为当下与未来的人类社会的具体人或者事件提供智慧和经验,以思考前车之鉴。实际上,对于历史的意义,司马光主持的《资治通鉴》一书书名就一展无遗,侧重的是具体人、事、行为、思想的借鉴!

  进一步说,历史事实就相当于一个个具体的案例,对于历史学家而言,他们关注案例本身的演绎与结果,而非这些案例后面的制度演化或变迁。如果要对后者进行思考,则必须将案例上升到案例法,即不仅仅知道具体案例,还必须对案例进行逻辑思考,在思考中体现制度的形成、巩固与发展;对于宪政制度而言,则表现为宪政权力如何起源、形成与巩固以及崩溃,或者说宪政制度的变迁问题!值得注意的是,在目前的宪政研究中,不缺对宪政的历史研究,也不缺对宪政制度的具体描绘,但我们缺乏对历史中个体的人在具体宪政制度中的欲望与深陷的困境下如何抉择结合起来思考,也即前述意义上的思考[③]!这或许是我们以后可以努力的一个方向!

  在这里,笔者想以英国早期历史中的两次危机,即诺曼征服、约翰统治下的事件与进展过程做一个初步努力,以在揭示(宪政)制度建设中我们是否可以计划?如果是,那如何计划?计划与变化之间的关系怎么样?当然还必须注意,本文也在于展示这种研究方法对法学研究方法效用。

  二、欲望支配下的诺曼征服

  英国与欧洲大陆隔一条海峡,即多佛尔海峡与英吉利海峡。在公元11世纪时代的人类社会,由于交通条件、物质条件的限制,为什么威廉会对英国那么感兴趣,而且不仅仅征服这块土地,还在常常在这块土地上驻扎,要知道他的大本营可在诺曼底!笔者就尝试以回答这个问题来说明欲望支配下的诺曼征服,也即作为威廉个人如何根据自己的欲望去进一步完善当时的封建宪政制度!

  根据美国学者亚历山大的叙述[④]:忏悔者爱德华曾经想让威廉继承英国国王,期间又遭遇各种反复,即放逐者爱德华及其子埃德加王子相继被授予继承权。最后,哈罗德二世剥夺埃德加的继承权,自己加冕为国王[⑤]。简单地说,上述叙述表明这是继位之争!但是,值得一问的是,即难道仅仅因为是哈罗德二世自己取而代之而剥夺了威廉一世的继承权;如果埃德加继位,威廉还会有征服英国的行为吗?本文不想对这个问题进行讨论,因为在当时有继承权的不仅仅有威廉一世,有埃德加,也有挪威国王哈德拉德!

  其实,也可以问这样一个问题,即如果一开始威廉没有继承权,他还会去征服英格兰吗?一定会,因为已经有先例,即在英国统治了近30年的克努特丹麦王朝就是一个明证。因此,继承权仅仅是一种借口,它还有增强合法性的意义(即仅仅属于锦上添花,不是雪中送炭),增强了威廉一世征服的动力。还因为这时的继承权不能得到有效保障,如挪威国王哈德拉德的父亲就曾有英国国王的继承权,在忏悔者爱德华登基时却没有任何行动[⑥];他需要实力,特别是军事上的保障!

  那么威廉一世征服英国的欲望与动力到底是什么?在笔者看来,在于欧洲中世纪的封建制度,也可以说是中世纪的欧洲宪政制度!

  根据法国学者布洛赫的观点,封建制下的封建关系“……正是在血族关系不能发挥有效作用的时候发展起来的……与国家的极度衰弱、特别是与国家的保护能力的衰弱同时发生”,“……也不同于国家权力支配的社会”;而是“意味着一群卑微的人对少数豪强严格的经济从属……所做的一切部分是为了服务于上帝的教士寡头集团的利益,但主要的是为了服务于武士寡头集团的利益[⑦]”。

  封臣对领主的服从关系,或者反过来说领主对封臣的保护关系,主要不体现为权力等级服从关系,而是一种契约关系[⑧],以及这种契约下的财产收入问题,在这种理念下才能更深刻地理解后来的英王的出卖令状行为——他在这里主要为了获得财产,虽然在一定程度上提供了正义,后来还成为贵族享有的一种司法诉讼权利[⑨]。正如一位历史学家所说,“真正的封建关系的基础是采邑,通常是土地,但也可以是任何值得期望的东西,如职位、金钱和实物的收入,征收捐税权或开设磨坊权等[⑩]”。

  简而言之,作为中世纪宪政制度的封建制度存在的基础主要不是权力及其等级化,而是以财产的拥有、增加为基础,而且主要是个人收入,不是作为帝国的收入,虽然在当时要把国王个人收入与帝国收入进行截然两分有些牵强;当然他的取得与维持,甚至失去往往与权力,主要是军事权力有关!在这时,我们才能理解“我封臣的封臣不是我的封臣”,而不是在诺曼征服的“我封臣的封臣还是我的封臣”(后面,还会涉及)。

  在这种背景下,理解诺曼征服事件就可以这样分析:

  在这种宪政体制下,每一位领主都想扩大自己的领地与财产,只有这些才能支持他的军事力量,从而实现(军事)权力与财产的良性互动,显然诺曼底公爵威廉一世是深谙此道[11]。作为私生子的威廉在复杂的斗争实践中强大起来,但也受到法国国王的威胁[12];虽然他在逐渐独立、强大,却还是需要更多的财产去维持这种状况。不仅仅如是,还有一种封建宪政制度本身运行的要求!在这种环境下,英格兰与诺曼底之间的海峡就不会成为最重要的障碍,心中的欲望,也可以说在封建制度的宪政体制下的欲望使得征服王威廉在内部问题刚刚解决就将眼睛投向对岸!在忏悔者爱德华主持的维坦会议作出决定由威廉继承王位的消息传到诺曼时,威廉公爵会大喜过望的[13],这种决定会大大增强他获取英格兰财富的欲望。

  简而言之,诺曼征服事件的动力来自封建制度本身的动力,来自忏悔者爱德华主持的维坦会议赋予的继承权只属于锦上添花的效果,当此权利被侵害时,如果威廉本身很弱小,或者哈罗德二世非常强大,用武力解决问题的概率很低。但是正是由于英国王位继承权本身的矛盾与混乱,威廉强烈的欲望、宪政制度的顺风之力,造就了威廉的成功。

  然而,威廉一世在征服英格兰之后,诺曼人虽然是统治者,但人数很少。从诺曼底去的军队,在总数上不到7000人[14],与所有英格兰人相比较就相当于大海中的孤岛而已。它是威廉想要在英国长治久安第一个必须考虑的问题,因为只有长治久安才能真正说拥有所有权,才是完整的所有权!

  威廉刚刚离开英国回到诺曼底的一段时间内,随即发生叛乱,在他回到英国时,已经处于危险境地。威廉采取恐怖政策,经过1068-1071年的努力,在攻下赫勒瓦德所困守的伊利岛才真正结束[15]。虽然在军事上取得绝对的胜利,但作为外族的统治必须改变原来的社会结构与权力运行结构才能真正解决打下江山后坐江山的问题!为此,威廉通过没收叛乱者的财产分配给对自己忠诚的封臣或者诺曼底贵族;同时也分割财产的方式让大领主变成小领主以削弱他们的实力(巩固了王权)[16],而且所有封臣必须向威廉效忠,建立一种直接的领主与封臣关系,变欧洲大陆的“我封臣的封臣不是我的封臣”为“我封臣的封臣还是我的封臣”,修正了封建宪政制度,加强了权力的集中[17]!

  在这里,威廉所做的事情就是将已经取得的财产巩固下去,在性质上与前面的征服事件不一样。在前者主要在于欲望支配下的行为,而在后者主要是面临困境所能采取的措施。对威廉而言,由于其个人性格在封建宪政制度支持下(其实也有制约,在他的视野下还不能找到一更好制度)实现了心中强烈的欲望;而在统治与治理过程中,则面临困境(或许对于一位雄才大略的君主而言,不是一个困境,而仅仅是自然而言的行为,仅仅属于一个问题而已),为了实现、维持自己对英国土地财产的权利,迫不得已修正欧洲大陆的封建制度,而就这一点点(宪政制度)修正,为近代宪政降临做下伏笔!

  虽然在总体上看,威廉征服是欲望的结果,是对封建制度的服从与利用;但其治理则主要转变为对封建制度的修正,而且更多属于“被迫”的结果!只不过,这种“被迫”对于威廉一世而言,还看不出对其有多大的困境,更多属于一个随之而言的问题而已,也就是说也蕴含着一定量的主观欲望。在客观上实现了部分的宪政制度演进。

  但对于威廉一世的四世孙约翰王而言,则情势倒转,试看下面的分析!

  三、困境中的约翰王与《大宪章》

  威廉之后的中央集权加强事业并不是结束,而是刚刚开始。在亨利一世、二世的持续改革下,英国实现权力加强[18],即修正的封建宪政制度,即简单地说,“我封臣的封臣还是我的封臣”制度获得巩固与整个社会承认。亨利二世的伟大,约翰王的哥哥理查德非常英雄,创造出一个强大的金雀花王朝,而且是一个国王权力非常集中的王朝,与欧洲大陆封建国家迥异。因此,最高治理者如何在已修正的封建制度下,在运用权力时,发挥个人能力以既能加强统治与增强国家实力,又能不损害贵族利益或者侵害的情况在贵族可以接受的范围内的问题就成为未来国王必须面对的问题。在约翰继任国王时,也就成为他需要面对的问题。

  约翰是亨利二世幼子,几乎没有继承王位的可能,其人生可以概括为,即以王子身份为中心生活、以父母的宠爱为基础,取得一片土地与爵位,过上衣食无忧、花天酒地的剥削阶级生活;只是随着理查德无后、自己影响力增强开始有继任国王的企图,并且获得成功[19]。另外,约翰又是一个多疑、反复无常,虽然跟着当时的著名的法学家格兰维尔学习过法律,又跟着著名的马歇尔学习过政府和战争方面的知识,被誉为接受了当时最好教育[20]。因此,我们至少可以说,约翰更可能是位守成君主,而不太可能是位开拓性君主;也是一位享乐君主,而不太可能是位有忧患意识的君主;同时也由于其性格因素,他很难与贵族进行友好合作。

  但是在当时,摆在约翰面前,有两个造成其巨大灾难的敌人,其一,法国国王菲利普二世;其二,当时教皇,英诺森三世:

  理查德去世后,约翰为了继承君主的位置,采取主动行为成为国王,并通过一定的手段排除其侄子阿瑟取得王位的可能性,还与法国国王菲利普达成协议,巩固了自己作为君主的地位!

  在前面,笔者已经提到封建制度存在的基础在于以土地为中心的财产,获得财产的方式除了常规收入外,就是战争的征服,还有就是通过联姻方式继承更多的财产;然后,才可能有强大的军队,以实现维护或者扩张自己财产、地位的目的。约翰当然也不例外,不过他选择的方式是通过与妻子离婚,而且不归还嫁妆,然后再娶另外一个伊莎贝拉为妻的方式取得财产。此事却引起其他人不满,法国贵族准备报复,与国王菲利普一起发动对约翰的战争。约翰亲自领导对抗这次战争,并在开始取得胜利,俘虏其侄子阿瑟。但是,却因为阿瑟死于非命而导致内部支持降低,还由于个人的性格原因,导致在1203-1205年的战争中失去大陆土地[21]。从此,约翰处于守势!

  约翰在失败之后,很想解决问题,即通过再一次战争打败他的第一个重要敌人,菲利普。从事战争需要金钱支持。约翰为了筹集军费,也是为了打击对国内外反对势力(比如说近臣布里奥斯与教皇英诺森三世)以巩固自己在英格兰的统治。在与第二个敌人英诺森三世的斗争中,约翰取得大量教会财产;并通过各种方法侵夺贵族财产,从而引起了贵族不满,并爆发对约翰的反抗行为。最后,约翰取得教皇谅解,达成和解,并镇压英格兰本土的反抗与叛乱;在这时,完成筹集军费的目的,在联合其他人组成联合阵线,开始对法国进行一场战争。

  然而,这场战争仍然输了。英国贵族乘着这个情况逼迫国王签订《大宪章》,约翰为了应付这场危机只好签字并盖玉玺,虽然后来还是发生内战,并引发其它问题,比如说法王的儿子路易对英国的战争,并持续到亨利三世时期!

  虽然当时的欧洲大陆的封建制度经过威廉、亨利等人的修正,达到了加强中央集权的目的。但它毕竟还只是处于习惯法时代,这种已经加强了的中央集权的有效行使往往还与具体行使者国王的个人性格、斗争策略、当时的政治形势有密切关系;而约翰就属于不能很好驾驭中央集权的一位君主,一方面,要继续加强中央集权,以提高行政效率,解决当时问题;在另一方面则又滥用已经加强的权力,引起贵族强烈不满,或者说在加强权力的过程中超过了贵族可以或者愿意接受的范围[22]。

  如果约翰从事的战争获胜的话,或许不会产生那么多负面效果,但他的确每次都是失败,将自己扔进了一个更加不利的境地,他的反对派就乘机以《大宪章》限制国王的权力,要求他尊重亨利宪章的权利,甚至在忏悔者爱德华时期就已形成的习惯性权利!虽然贵族带有强烈的个人动机与私人利益,但的确出现了正式限制国王权力的文件,即《大宪章》,后来真正通过议会限制国王权力的行为就属于一种开拓式的继承!

  简单地说,在这场斗争中,约翰由于自己的原因导致自己处于一种困境,而且是一种必须解决的宪政困境。在贵族的逼迫下,他对在他以前的宪政制度(威廉以来的宪政制度)进行修正,实际造成了对国王权力的限制——实际上是对当时中央集权加强速度太快的一种反弹。如果说对国王权力的限制在政治上是失败的(在笔者看来,的确也是失败的,但更也可以说他们根本就没有这个意愿),那么这种限制在法律程序上、普通人的财产权方面确实一种成功,甚至对贵族的财产保护都提升到一个新阶段,因为国王从此在普通法下行事,它完成了自己的使命[23]!

  在困境中实现了部分的宪政制度演进!

  四、结语

  总而言之,威廉一世及其子孙(如亨利一世和亨利二世),有非常强硬的性格、坚强毅力、充分对战争的运用、政治策略的有效实施,取得中央集权加强的成功,修正了欧洲大陆的封建宪政制度,从而铸就英国式宪政制度,即“我封臣的封臣还是我的封臣”。然而,在约翰王时,无论是在性格上,还是在能力上或者在主观愿望上都不能期望其成为一位雄才大略的君主,但却非常能够制造问题,而且制造他无法解决的问题。最后在战争斗失败时,遭到了贵族强烈反抗,为了解决政治危机,他屈服了。虽然在他看来可能是暂时的,但却由于他的去世与后来的重复行为导致宪政制度向前演进!

  而且还必须注意,无论是基于欲望,还是困境,宪政制度的改变都不是一瞬间之事;它需要后来者的不断巩固或者说重复。这才会让其本身会散发出一种服从的力量,最终在整体上改变社会;如果没有后来的重复、巩固、反复,一切都将昙花一现!

  现在我们看到英国宪政制度非常光鲜与美丽,再比较前面分析的艰难过程,还可以这样做结论,即宪政制度往往不是设计的,虽然在二战以后许多发展中国家取得主权之后,开始继受欧美国家的成熟宪政,进行理性的涉及,去发现很少有成功的,当然也必须注意这种理性设计行为与本文叙述的情况相比较的话,的确能够在短时间内实现一定范围的进步,却无法掩盖其深层次不适应。这在另外一个视角佐证制度演进的困难与时间性,它绝非一瞬间完成;我们往往只看到“结婚”那一刻,却没有看到“结婚”后在性格上、生活上、思维方式上的种种磨合!进一步说,宪政制度一般不是设计的,即使在必须设计时,也要考虑到宪政制度真正实现的时间性条件与艰难性问题。

  一言以蔽之:制度,特别是基本的宪政制度都是在困境中前进!
 
【作者简介】
蒋志如,四川大学博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宪政制度、司法制度与诉讼法理论。


【注释】

[①] 蒋志如:四川大学博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宪政制度、司法制度与诉讼法理论。
[②] 参阅卡多佐:《司法过程的性质》,苏力译,商务印书馆2003年版。
[③] 关于制度中的人如何行动的学术研究文献可以参阅北京大学教授朱苏力的文章与专著;对于明确苏力的这种研究方法的文章可以参阅蒋志如:《在中国的法治路上?》,载《法律书评》第六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78-81页。
[④] 亚历山大:《英国早期历史中的三次危机》,林达丰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
[⑤] 参阅亚历山大:《英国早期历史中的三次危机》,林达丰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6-22页。
[⑥] 同上,第25页。
[⑦] 布洛赫:《封建社会》(下),李增洪等译,商务印书馆2004年版,第700-701页。
[⑧] 参阅冯天瑜:《“封建”考论》,武汉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164页。
[⑨] 参阅霍尔特:《大宪章》,毕竞悦等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138-159页。
[⑩] 韦尔斯:《世界史纲》(下),吴文藻等译,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547页。
[11] 亚历山大:《英国早期历史中的三次危机》,林达丰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37-38页。
[12] 参阅孟广林:《英国封建王权论稿》,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第64-65页以及64页注释。
[13] 参阅亚历山大:《英国早期历史中的三次危机》,林达丰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6-7页。
[14] 阎照祥:《英国史》,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第36页。
[15] 请参阅蒋梦引主编:《英国史》,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年版,第82页。
[16] 参阅弗莱明:《诺曼征服时期的国王与领主》,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214-225、238-253页。
[17] 参阅亚历山大:《英国早期历史中的三次危机》,林达丰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39、47-48页。
[18] 参阅阎照祥:《英国政治制度史》,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第25-40页。
[19] 参阅徐震宇:《自由的缔造者》,中国法法制出版社2009年版,第31-41页。
[20] 参阅亚历山大:《英国早期历史中的三次危机》,林达丰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56页。
[21] 参阅徐震宇:《自由的缔造者》,中国法法制出版社2009年版,第42-50页。
[22] 同上,第23-25页。
[23] 蒋志如:《转型宪政社会的权利风险——以英国《大宪章》时代的权利为中心的分析》,待刊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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