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权力行使与公民自由
发布日期:2011-03-16 文章来源:北大法律信息网
自由的内涵相当丰富,至少包含三个方面:经济自由、政治自由和思想自由。经济自由指的是在财产、契约上的自由,它是其他自由的基础。只有经济自由了,才会有独立的尊严和人格,才会有与众不同的政治诉求和思想主张,进而才能在精神上真正达到自由。政治自由是指选举、被选举、言论等表达政治意愿的自由,它是经济自由在政治上的反映,是其他自由的保障。思想自由表现为道德上、理性上的自立,其是整个自由的灵魂,是人类追求的核心价值。无论是何种自由,都是政府伦理的内在蕴含。为此,现代政府应做到:第一,承认并维护公民个人的自由。这是政府的首要职责,具体体现为政府要正确运用公权力对公民的个人自由进行保护。这就要求政府:一方面,禁止滥用公权力对公民的自由造成损害,恰如密尔在《论自由》一书中所说的那样:“所谓自由,是指对于政治统治者暴虐的防御。”另一方面,防止他人或组织侵害公民的自由。政府作为公权力的执掌者,要采取必要的措施来保证公民的自由,允许公民有不受他人侵犯的巨大的活动范围。第二,政府决策应得到公民的同意、要听取公民的意见和建议或必要的事宜直接由公民自己做决策。政府是国家权力的中心,它要维持国家内外生存而进行必要的活动,而这些活动必须充分体现公民的自由决策或参与。
【作者简介】
周昌发,男,2008年至今,重庆大学攻读经济法学博士学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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