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性与感性之旅----从拒绝碳关税看宪法委员会职能
发布日期:2011-03-09 文章来源:北大法律信息网
法国1789年人权宣言第13条规定:“为了武装力量的维持和行政管理的开支,公共赋税是必须的:赋税应根据每个公民的能力作平等的分摊。”可见,在法国,纳税是公民的一项宪法义务,而恰恰因为纳税是一项义务,税种的设置和征收才要有严格的监督机制,避免公权力在公民义务之上任意妄为。2009年12月30日,宪法委员会拒绝征收碳关税的裁决就说明了这一点。
2009年12月22日和23日,国民大会60名代表和议会60名议员(宪法第61条)提出了对2010年金融法草案进行违宪审查的请求。代表和议员认为这项法律的某些条款违背了税收诚信原则(La sincérité),其中就包括前一段时间遭到热议的征收碳关税的规定。萨克奇政府宣称(国民大会的代表将这次税制改革看作是可以与堕胎法案、废除死刑的决定齐名的改革,这次税制改革也旨在为新的选举增添政治筹码),征收碳关税的宪法基础是2004年环境宪章第2、3、4条的规定(每个公民都有义务保护和改善环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阻止破坏环境的行为并对环境进行补救),在旧能源消耗的基础上增加附加税,以使企业、家庭和行政单位能够减少排放,其目的是减少温室气体的排放量,同地球变暖作斗争。
但是宪法委员会认为,征收碳关税与该目的并不吻合。金融法法案第7条规定:为了国家预算征收一定范围内能源出售的碳关税,在排放的二氧化碳量的基础上每吨征收17欧的碳关税。第7条和第10条还规定了税收减免,即对热电、以及污染最严重的工业(例如炼油厂等)免除碳关税,对于农业和捕鱼业活动排放和海运、货运排放降低碳关税的税率。宪法委员会在裁决中认为:根据宪法第34条,立法机关,在尊重宪法原则并考虑各税种特点的基础上,决定征税的内容,如果这项征税的目的与公共利益相吻合,那么就具有合理性,但碳关税条款并不符合公共利益。因为按照法案的规定,93%的二氧化碳排放量企业都会被免除征收碳关税,而被征收碳关税的人群所排放的二氧化碳量还不到总量的一半。如果被免除征收碳关税的能源企业被纳入到欧盟温室气体排放量交易体系中,则对这些企业就更无任何限制,因为欧盟的这项温室气体排放量交易制度要到2013年才会生效。并且碳关税征收的基础是含有碳氢化合物和取暖产品,这些并非二氧化碳排放来源,所以金融法草案第7条等条款中关于碳关税的制度与和气候变暖作斗争的目的相违背,且不符合税收平等性的特点,最终宪法委员会裁决其违宪并不得颁布该法(事实上,除了碳关税条款,金融法中另有其他条款违反宪法,所以宪法委员会对法案中若干条款作出了违宪的裁决)。
这是宪法委员会第二次对政府法案的主要条款进行指责,第一次是有关非法下载的Hadopi(la Haute Autorité pour la diffusion des oeuvres et la protection des droits sur Internet 关于网络作品传播和权利保护的管理)法案。在该法案中,宪法委员会认为行政机构中止有非法下载行为的用户进入互联网的行政行为剥夺了人权公约保护的公民通讯自由(le droit de la communication),所以2009年6月10日,宪法委员会裁决该法案违反宪法。
从这两次法案被拒绝,我们可以感受到宪法委员会强大的作用力,它有效地捍卫了人权,阻止了违宪法案的颁布,它对立法的违宪审查是人权保护的一堵坚实的墙。但是,这只是一种事前审查机制(contr?l a priori),是立法案发生法律效力之前的监督机制,一旦法案生效,则缺乏救济与监督,一直以来这是法国违宪审查机制的一个遗憾。直到2008年7月23日的宪法修改,宪法委员会才真正拥有了双重审查权——事前审查和事后审查(contr?l a posteriori),使其违宪审查机制更加趋于完善。
事后审查是指个人在具体案件中提出对一项法律的违宪审查请求,宪法61-1条规定:“当发生了具体案件时,如果立法的一项条款侵害了宪法所保护的权利与自由,最高行政法院和最高法院在确定的期限内将其提交宪法委员会进行违宪审查”(该条款将于2010年3月1日生效)。在实际操作中,一方当事人在具体案件中认为一项生效法律侵犯了其公民基本权利,可以向受审法院提出违宪审查请求,受审法院认为公民个人的请求具有合理性,应当将其提交最高法院(民事、刑事案件)或者最高行政法院(行政诉讼案件),由最高法院或者最高行政法院决定是否提交宪法委员会进行违宪审查。需要指出的是,个人提出的违宪审查仅限于侵害了“宪法保障的权利和自由”的条款,不涉及立法程序、权力分配等质疑的违宪审查。
事后审查机制的设计很巧妙,首先宪法委员会自身并不筛选违宪审查的申请,而是将这项任务交给最高法院和最高行政法院,该安排的目的在于减少宪法委员会的工作量,这是吸取了欧洲人权法院的经验而设计的;第二个巧妙之处在于若将来在实施中出现了问题,最高法院和最高行政法院还可以作为过滤器,起到缓冲的作用。
事后审查最初的提议来源于Balladur委员会(Comité Balladur 2007年成立的专门提出宪法修改法的委员会),他们受到了1990年和1993年法案的影响,这一提议的原始版本基本没有进行改动。国民大会在一读过程中否决了对1958年后制定的法律进行审查,事实上1958年之前的法律也不可能被审查,1958年之后的法律才是对公民权利和自由的最大威胁,最终此项法案在国民大会获得通过。在议会讨论的过程中,议会仅仅改动了一个地方——保留,即此条款必须由组织法规定适用情形,即2009年12月10日的组织法(n°2009-1523),该组织法中规定:如果该争议法律没有被提交审查,个人可以向欧洲人权法院进行申诉。
2008年正值第五共和国宪法颁布50年,事后审查作为宪法委员会的新职能,引入了合宪性问题先决机制,弥补了事前审查的单一性,因此事后审查职能被称作宪法委员会职能现代化的关键,这次宪法修改是对公民基本权利保护制度的完善,也是对宪法委员会职能的丰富,使宪法委员会在公民心中的地位更具权威性。
(2010年3月1日即下个月一日,宪法第61-1条与第62条将正式发生法律效力,事后审查究竟能不能在法国法治环境中正常运转,还需要进一步地观望。)
【作者简介】
高婧,系中国人民大学法学硕士、第9期中法欧洲法项目访问学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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