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举权的平等和自由需要细节支撑
发布日期:2011-03-09 文章来源:北大法律信息网
代议制民主是一个相对于直接民主制而提出的概念,人民行使国家权力通过直接民主的方式势必耗时耗力而难以完美实现,代议制的本意就是由人民选举自己的代表以行使国家权力。由此看来,选举权的实现是整个代议制民主能否实现的前提和基础。也正因为如此,选举法的修订与完善被视为国家政治生活中的一件大事,科学完备的选举法是保障选举权落到实处的关键。
这已经是选举法在历史上的第五次修订,有专家形象地将本次选举法修正案的特点概括为“1+8”,即一个重点和八个重要问题。一个重点,就是将目前实行的城乡按照4:1比例分配代表名额的做法,修改为城乡按相同人口比例选举人大代表。这一改进被舆论视为农民将实现“同票同权”的重大进步,在草案公布之初即已引发如潮盛赞。八个重要问题,涵盖了保证代表广泛性、完善投票程序等多个方面的重要改进。“1+8”的概括对于我们从整体上把握选举法的进步自有其价值,不过从法律即权利清单的角度来看,所有的改进无不是为了保障人民选举权的平等和自由。
我国宪法明确宣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除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之外,中国公民平等地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然而,50年来城乡按照4:1甚至8:1的比例分配代表名额的做法,只能说明农民作为中国人数最多的群体,其选举权没有完全实现平等的要求。从4:1到1:1,表面上只是一个数字的区别,但它却深刻昭示了公民选举权利第一次跨越了城乡之间的峭壁与鸿沟。进一步而言,平等的选举权需要自由地行使才具备完整的价值和意义。而保障选举权的平等和自由,除了宣告之外更需要成熟的技术性细节作为支撑。而这一点,正是此次选举法修改除“同票同权”之外最值得重视的特点。
不能自由行使的权利只能是虚置的说辞,让公民自由行使选举权意味着他可以不受外界干扰选择自己支持的人大代表。而要做到这一点,除了事前的申明权利、事后的惩处违法之外,一些看似微小的细节其实具备莫大的价值。比如投票的无记名方式,使投票者不用担心自己的选择会被他人事后窥知。而秘密写票处的设置,所要解决的则是写票过程中保密的问题。一种零散的探索能够成为法律条文,意味着细节并不等同于琐屑的道理。同样,候选人与选民见面的问题由“可以”被替换为“应当”,一个用词的差别却意味着介绍候选人情况、候选人回答选民问题等环节将不再是可有可无的选项。人大代表将代表选民去表达利益诉求,相互形同陌路的情形是一种讽刺,应当成为永不再来的过去。
这些虽是小小的细节,却仍然值得赞美。积跬步至千里,聚小流成江海。能迈出的步伐,再小也值得迈出。以舆论所盛赞的“同票同权”的改进为例,其能够看到的现实意义或许只是农村人口较多的地区代表名额的增加,而不可能求得大批农民代表步入殿堂的平权之效。即便如此,不分户籍的代表名额分配仍然值得欢呼。相比之下,修正案草案对于流动人口选举问题的回避则显得有些保守。户籍制度改革的滞后固然是需要正视的因素,但事关公民选举权的大问题又何须去迁就一项本已滞后的改革?那些在现实中被验证了的制度探索被搁置,是立法的遗憾,也是权利的喟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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