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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宪法功能的实现(下)

发布日期:2010-10-11    文章来源:互联网
  2.解决途径
  在分析宪法功能实现过程中的阻碍因素之后,相应的解决途径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
  (1)完善宪法结构。概括来说,完善宪法结构就是要求宪法从内容上看,其精神、原则和规范三者的协调一致,体现宪法的内在价值,反映宪法主体的客观需求,突显宪法的主要功能;从形式上看,宪法外部结构符合宪法的规范特征,宪法典、宪法性法律、宪法习惯的相协调一致共同构成科学的宪法规范体系。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宪法规范应突出宪法的主要功能。宪法不是万能的,虽然它是对社会生活各个方面和领域的调整,但并不是直接全面的调整,因而在宪法内容规定的组成上应当有所偏重。具体而言,需要着重规定具有规范国家权力运行、积极体现民主政治和保障公民基本权利,维护法治统一等涉及宪法根本性问题的相关内容。第二,宪法应当具有稳定性,应反映并适应现实社会的发展变革。宪法的稳定性主要包括形式稳定性和实质稳定性两种。宪法的修改并不绝对意味着宪法不具有稳定性。社会在不断发展,宪法应当及时反映在社会变化发展中宪法主体的需求,所以修改宪法是必要的,也是维护宪法稳定性的有效手段。但是修改宪法需要严格遵守相应的法定程序,不能任意频繁修改,所以完善宪法还需要通过宪法解释以及监督等制度使宪法内容真实地反映社会现实。第三,宪法条文需要科学规范,增强可操作性。宪法规范体系需要科学严谨,这要求宪法条文应当简单、明确、肯定、严谨、规范与周延,能易于宪法主体认识和理解,避免歧义。宪法规范应当增强可操作性,也就是避免过多的空洞抽象、口号式的条文,增强宪法规范的科学性和技术性。第四,宪法规范应当是实体规范和程序规范的统一。正如其他实体法的实现需要通过相应的程序法一样,宪法功能的实现也必须依赖于宪法程序性规范的明确规定。具体包括对权力主体行使权力的范围、方式等方面的程序规定,也包括权利主体行为模式的程序规定。
  (2)引导和培养宪法主体的宪法观念。从主体上看,尽管宪法功能的实现赖于全社会成员宪法意识的增强和宪法信仰的树立,但其中对两类主体,即国家工作人员和普通公民宪法观念的树立、引导和培养尤为重要。国家工作人员是行宪的基本主体,其自身的素质是影响宪法运行,功能实现的重要因素。“一种制度的功能如何,须取决于操作者的素质”[8]6。国家工作人员需要具有良好的思想道德素质,以及专业知识水平。尤其是对于立法机关参与立法的工作人员来说,正确认识和理解宪法,对于宪法的制定具有直接影响。普通公民是国家和社会最基本的组成单位,公民宪法观念的培养和引导直接影响着宪法权威的树立。对宪法主体的宪法观念的引导和培养的方式和途径多种多样。直接途径主要是通过开展普法教育,坚持法制宣传教育,加强宪法的宣传教育等方式培养宪法主体的人权、民主、法治、守法等宪法观念,树立宪法至上的权威,为宪法的切实有效实施提供保障。也可以通过各种民主政治实践,锻炼公民参政、议政能力,培养公民的宪法观念。另外还可以通过完善宪法的监督制度和司法适用制度等途径引导公民宪法观念的形成。
  (3)健全宪法运行机制。宪法运行机制的缺陷是阻碍宪法功能实现的重要因素。宪法运行机制的健全直接推动宪法的应然功能向实然功能的转化和最大程度的趋同。首先,其要求宪法运行的各项制度的建立和有效运作,即要保证在宪法实现过程中已经建立宪法的制定和修改制度、解释、司法适用和监督制度,避免出现制度缺位的情况。这些宪法的各项制度需要体现在宪法的法律文本中,见之于宪法运作的实践之中。其次,同时也要求各项宪法制度相互之间协调统一,互为补充,形成有机整体,共同构成有效的宪法运行机制,以保障宪法功能的发挥。具体而言:第一,通过宪法的制定和修改,使宪法的形式规范,使宪法的内容符合社会现实的变化,真实的反映宪法主体的需求,体现宪法的价值取向。第二,通过宪法的解释制度,一方面使抽象性、原则性的宪法规范能切实引导和作用于现实,避免宪法实施时产生偏差,指导其他法律的运行;另一方面使宪法内容的规定与变动的社会相适应,避免宪法的频繁修改,利于维护宪法的稳定性。第三,完善宪法的适用,尤其是宪法的司法适用,为宪法的实施建筑强制力的保障,为公民权利的侵害提供救济的途径。第四,通过宪法监督的完善保证法律法规的“合宪性”、协调性,维护法律体系的稳定和合理性,确保立宪、行宪、护宪的有机统一性,同时,“恰当地设计宪法规范的具体内容”[9]。
  注释:
  [1]瞿同祖.瞿同祖法学论著集[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81.
  [2]雅维茨.法的一般理论——哲学和社会问题[M].朱景文,译.沈阳:辽宁人民出版社,1986.
  [3]E·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M].邓正来,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
  [4]刘茂林.中国宪法导论[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
  [5]周叶中.宪政中国研究:上[M].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06.
  [6]道格拉斯·诺斯.经济史中的结构与变迁[M].陈郁,罗华平,等,译.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94
  [7]徐刚.宪法失范的制度分析[D].南京师范大学,2004
  [8]埃尔曼.比较法律文化[M].贺卫方,高鸿钧,译.北京:三联书店,1990.
  [9]刘一纯.美国宪法稳定性的反思[J].湖北大学学报,20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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