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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程序简化审初探

发布日期:2009-10-28    文章来源:互联网
 新《刑事诉讼法》实施以来,有关提高诉讼效率的问题已成为刑事诉讼立法和刑事诉讼实务以及诉讼法学研究的热点问题,各种提高诉讼效率的方法在司法实施中被不断提出,其中,普通程序简化审在提高诉讼效率上具有显著的作用,本文试对普通程序简化审的运用提出笔者的一些看法。

    (一)什么是普通程序简化审

    顾名思义,普通程序简化审就是在第一审法院按照普通程序开庭审理刑事案件时,将其中的部分程序予以简化,以缩短开庭审理的时间,提高诉讼效率,节约司法资源,减轻当事人的诉累。普通程序简化审,不是把法律规定需要按照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变成以简易程序进行审理,而是有条件地简化普通刑事诉讼程序中的部分程序,使原本复杂、冗长的庭审过程相对简单一些,但又不是取消诉讼法规定的全部程序,普通程序简化审所简化的诉讼程序主要是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环节中的部分程序。

    (二)普通程序简化审简化了哪些程序

    根据《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的有关规定,刑事案件的法庭调查和辩论主要包括公诉人宣读起诉书,被告人陈述犯罪事实,控、辩、审讯(询)问被告人,公诉人宣读、出示证据,控辩双方进行质证,被告方辩护人出示证据,控辩双方进行质证,审判长(合议庭)认证,公诉人发表公诉意见,被告人自行辩解,辩护人发表辩护意见,控辩双方进行答辩等等。普通程序简化审就是针对上述诉讼程序,有条件地进行简化。可简化的内容包括:

    1、庭审中对被告人身份的查明、庭审中应当告知被告人的诉讼权利等事项,通过《告知刑事诉讼权利通知书》在庭前告知被告人。

    2、公诉人宣读起诉书后,被害人、被告人对起诉书指控的内容均无异议时,在被告人、被害人在陈述事实时可以不再详细陈述全部内容,只将主要情节陈述清楚即可,控、辩、审各方可以不再讯(询)问。

    3、同样条件下,公诉人可以不再宣读被告人过去的供述,被害人过去的陈述(被害人未到庭的,公诉人可以扼要说明其主要内容),审判长在征求被告人、辩护人无异议的意见后,控辩双方不再进行质证和发表质辩意见。

    4、同样条件下,公诉人宣读未到庭的证人证言或其他书证、物证及鉴定结论,检查、勘查笔录等证据时,只扼要说明其来源及主要内容,不再详细宣读其内容,审判长在征求被告人、辩护人无异议的意见后,控辩双方不再发表质辩意见。

    5、被告人、辩护人出示的证据与公诉人出示证据内容没有矛盾的,同样可以扼要说明其内容,不用详细宣读及不再发表质辩意见。

    6、要求认证,合议庭认证的程序可以不再进行。

    7、控、辩双方在发表公诉意见和答辩意见后,没有原则分歧的,可以不再进行答辩。

    (三)普通程序简化审具有的现实意义

    本人认为:根据《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人民检察院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的案件,没有建议适用简化程序审理的,要向人民法院移送主要证据复印件和证据目录、证人名单。而主要证据复印件的内容足以证实被告人的犯罪事实,且在庭前已被审判人员、辩护人所全面掌握,对于那种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且被告人、辩护人对起诉书的指控和证据没有异议的案件,统统按照普通程序去审理一遍,无疑是对司法资源的浪费和增加当事人的诉累,而在审理中将部分程序予以简化,缩短庭审审理的时间,不但法庭审理的效率得以提高,而且使法官、检察官可以有更多的时间去办理其他案件,避免司法资源的浪费,减轻诉讼参与人、当事人的诉累,也有利于树立司法机关公正、廉洁、高效的社会形象。

    (四)普通程序简化审是否会侵害当事人的诉讼权利

    人民法院适用刑事案件普通程序简化并不违背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和宗旨。因普通程序简化审只是在一审程序中简化一些繁琐的程序,而非取消诉讼程序,它是以普通程序为依据,在均无争议且不影响公正审理,又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进行的审理程序的简化,并且还有二审的保障。对于在审理过程中当事人对于简化的部分有异议时,还可以按照正常程序进行,当然对诉讼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不会产生影响。

    (五)适用普通程序简化审案件的范围

    本人认为,适用普通程序简化审的案件,首先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案件,主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2、被告人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

    3、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和证据(主要证据)以及适用法律无异议;

    4、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和证据以及适用法律无异议;

    5、审判人员对案件的主要事实和证据以及适用法律无异议。

    上述条件中,对于起诉书指控的多项罪行或多起犯罪事实中,被告人只对部分事实做如实供述,认罪态度较好,而这部分案件事实、证据和有关诉讼参与人的意见符合上述条件的,在审理这部分事实时,也可以适用普通程序简化审,而在审理其他犯罪事实时,按照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对于多个被告人的案件,在审理某被告人单独作案的犯罪事实,或共同犯罪的所有被告人认罪态度都比较好,都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又符合上述条件的,同样可以适用普通程序简化审。对于不符合上述条件,被告人不认罪或认罪态度不好,当事人、辩护人有异议或审判人员对案件事实、证据或适用法律有异议的案件,不能适用普通程序简化审。另外,本人认为,对于可能判处死刑、死缓或无期徒刑的案件,以及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案件时,即使符合上述条件,在审理过程中也应当尽量不适用普通程序简化审,而按照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六)如何进行普通程序简化审

    普通程序简化审需要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在审判人员、公诉人、辩护人、当事人共同参与下得以实现,但审判人员和公诉人应当具有主导地位。适用普通程序简化审应由人民检察院征得当事人和其它诉讼参与人的同意后提出,而人民法院作为中立的裁判者不宜介入。人民法院的主要职责在于审查被告人认罪的自愿性和检察院提出普通程序简化审的程序合法性,对于不符合条件的或被告人、被害人或辩护人提出异议的,审判长应当做出恢复普通程序的决定。

    公诉人对于适用简化审的建议,提出的方式有三种,一种是在提起公诉的同时向人民法院提出;二是可以在庭审之前向审判长提出;三是也可以在庭审过程中对于某些事实的调查时提出。公诉人在庭前提出适用简化审建议的两种情形,均应当是在征求被告人同意的情况下提出,在公诉人提出简化审的建议后,审判长认为符合简化审条件可以立即征求辩护人和当事人的意见,也可以在法庭调查开始后征求有关人员的意见,审判长在庭前认为不符合简化审条件,而在庭审过程中经过部分调查之后,认为可以适用简化审的,也可以在征求各方同意后再行作出适用简化审的决定。

    (七)普通程序简化审与简易程序的区别

    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适用案件范围不同

    简化审程序适用的条件是事实简单清楚,主要证据确实充分的案件。而简易程序适用必须符合以下四个法定条件:一是对依法可能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单处罚金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公诉案件,须是人民检察院建议或者同意适用的;二是告诉才处理的案件;三是被害人起诉的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四是人民法院对于公诉案件的被告人可能判处免予刑事处分的案件。

    2、适用的审判组织不同

    简易程序绝大部分可以适用独任审判,而简化程序则是普通程序,只能适用合议庭审判,而不能适用独任审判。

    3、启动方式不同

    简易程序的启动方式有两种:对于公诉案件,由人民检察院建议或同意使用,无须征得被告人、被害人的同意;对于自诉案件,由法院决定是否适用。简化审程序的启动方式是由检察院提起,征得人民法院同意,另外还须征得被告人、被害人的同意方可适用。可见简化程序启动方式相对复杂一些。

    4、人民检察院是否派员出庭有不同之处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人民检察院可以不派员出席法庭,被告人可以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进行陈述和辩护。而适用简化审程序审理公诉案件,人民检察院则必须派员出席法庭支持公诉。

    5、适用简化审程序的法院不同

简易程序仅适用于基层人民法院的第一审程序,而简化审程序既可以适用于基层人民法院的第一审程序,还可以适用于第二审法院的第二审程序。

    6、审限规定不同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人民法院必须在受理后20日内审结,且不得延长。而适用简化程序审审理公诉案件一审的审限是1个月,至迟不得超过1个半月(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除外)。

    (八)普通程序的恢复

    审判长(合议庭)决定适用普通程序简化审的,在法庭审理的过程中,如果出现当事人或辩护人提出异议的,应当作出中止简化程序审的决定,恢复普通程序的审理,需要公诉人详细宣读证据的,应当指出公诉人对提出异议的证据进行宣读,需要对证据发表质辩意见的,由控、辩双方发表质辩意见,当某一阶段这类情形消失之后,控辩双方对重新按照简化审进行审理均无异议时,审判长可以做出恢复适用简化审的决定,诉讼程序将继续进行。

    需要指出的是:普通程序简化审是按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以一审程序为基础进行简化,它的目的是达到缩短庭审时间,提高诉讼效率,但它是以牺牲当事人的部分诉讼权利为代价的,因此,如果当事人对按照这一程序进行审理提出异议时,必须恢复正常的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另外,本人认为,对于按第二审程序开庭审理的案件,如果被告人上诉或公诉机关抗诉时对一审法院的判决在认定事实上没有异议,只是在法律的适用和量刑结果上有异议的,在征得各方意见一致时,也可以在法庭调查阶段适用普通程序简化审。

王小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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