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首长出庭应诉制度”的法律思考
发布日期:2009-10-27 文章来源:北大法律信息网
客观上讲,这一制度是有些许实际功效的。首先,体现了司法权对于行政权的制约。中国历来是一个官本位的社会,在官本位的社会当中,官官相互是大行其道的常态。在传统的中国社会里,只有官审民的现象,官成为被告那是不可想象的事情。行政首长出庭应诉使官员成为被告,一定程度上说明了一个社会法治的倡明,强化了司法的独立性与终局性。在普通百姓看来,法院与行政机关不再是政府的两个部门了,法院审理行政案件超然于政府之上,行政权是受到司法权制约的。其次,使官员们意识到依法行政的重要性。一直以来,依法行政都是一句口号,即使是在当下,这样的局面虽有改良,但依然是我们这个社会的顽疾。通过行政首长的出庭,可以使其更为感性地认识到法制与行政之间的关系,从而可以模范地遵守并做好示范性的表率。
可是将这样的一种司法现象作为一种追求的制度来完善与提升就必须极为慎重了。某市政法委的报告中说,对于以下的四种情形行政首长必须出庭,一是重大的案件;二是本年度的第一件案件;三是行政机关败诉的案件;四是法制部门认为必须出庭的案件。可惜的是,这种企图制度化的用心如果以一个法律人的理性来看待的话,充满了矛盾。矛盾的第一表现是,我们在倡导行政机关必须依法办事的前提之下,难道不应当要求我们的政法委也应当依法办事吗?可是这种推进的法律依据何在呢?如果没有法律的依据那这样的司法正当化吗?不正当的司法难道不是对行政的一种干预吗?我们在强调司法对于行政制约的同时,也应当注意司法的被动性,注意司法与行政之间的界限。说白了,就一个行政机关而言,出庭应诉只是其日常事务当中的一部分,行政首长是否出庭自有其行政计划的安排,完全属于行政权的内在范畴,理应由行政机关独享。难道说行政首长在上述几种情形时不出庭会导致什么法律上的后果吗?当然不会,因为现行的法律没有规定,如果按照法律规定之外的“土办法”办事,不又一次陷进不依法办事的旋涡吗?矛盾的第二个表现是,报告所涉几项规定的目的是克服官本位的良方,但却浸润了官本位的意识。先看“重大案件”的规定,难道说只有“重大案件”才与依法行政有关吗?的确相反,行政机关很多小的细节才能看出其行使权力的素养,所谓“见微知著”啊。胡总书记说,群众利益无小事,大案小案在行使权力上都要平等对待,因为平民百姓从来都认为自己的小案对于自己而言就是大案了。其次看“本年度第一件案件”的规定,在机关待过的人一看就知道,这显然是受到“开门红”这一官僚主义思想的严重侵蚀的结果,难道“本年度最后一件案件”就不值得行政首长出庭应诉了吗?再来看“行政机关败诉案件”的规定,又一次表明官员的脸面比什么都重要。这些想当然的规定缺乏科学的论证与法理的基础,但却要用来指导司法的实践,的确可悲。
我们是这样一个社会,程序的观念极其淡薄,在法治的领域“法外立法”的现象还很普遍,官员们的法律素养尚待提高。我相信,今天的许多现象都可能成为明天的历史笑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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