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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假民事诉讼的成因及司法应对

发布日期:2009-10-20    文章来源:互联网
 “虚假民事诉讼”不是法律概念,指民事诉讼实践中行为人以编造、隐瞒重要事实和证据而起诉之方式利用司法权实现不正当目的的现象。

    近年来,虚假民事诉讼数量不断增多,社会危害越来越大,不仅严重侵害国家、集体或他人利益,而且干扰正常诉讼秩序,浪费司法资源,损害司法形象。加强对虚假民事诉讼的理论研究和法律应对是当前尤为迫切的任务。

    虚假民事诉讼产生的原因有:一是行为人认识因素。有的人法律意识淡薄,对提起虚假民事诉讼的法律后果缺少应有估计;有的人并非由于对法律无知,而是公然蔑视法律,胆大妄为;另外,还有人不是简单的法律意识淡薄或公然蔑视法律,而是做事盲从,甚至是在冒险、侥幸等心理因素的作用下“铤而走险”。由于受不正确思想认识支配,司法在这部分人眼中,就变成了谋取不正当利益的工具。二是权利与自由因素。在民事诉讼实践中,行为人不仅享有法律规定的实体和程序权利,而且享有法律之外的事实支配控制权。他可以单独或串通他人,编造事实和证据,而实际上法官和第三人对此无法控制,也很难查知。三是司法实践因素。司法实践中,有多重因素间接助推虚假民事诉讼,如责任部门不明、查证工作不力等。四是立法因素。我国现行法律中,有关虚假民事诉讼的规定缺位、不到位问题突出,远不能满足现实需要,直接削弱了法律的应有威慑力和控制功能。

    对虚假民事诉讼,必须加强对司法实践环节的管理和控制。1.明确责任部门,加大对虚假民事诉讼的后续查处和处理工作力度。针对当前虚假民事诉讼案件高发,严重扰乱审判秩序,而案件压力很重的客观现实,有必要明确责任部门,负责处理包括虚假民事诉讼在内的各种干扰、妨害法院正常工作秩序甚至危及法官安全的行为,从组织机构上解决虚假民事诉讼问题,将其纳入规范化管理,使法官从事实上的办案与维护秩序的双重角色中解脱出来,可以集中精力应对日益增多的案件压力问题。2.开展风险提示,降低虚假民事诉讼萌生率。在当事人起诉后的立案环节,法院要强化风险提示,书面告知滥用诉讼程序的法律后果,增加当事人的责任感和内心恐惧感,增强法律威慑力,使潜在行为人能够重新评估自己的行为,有效预防虚假民事诉讼的发生。3.加大审查力度,降低虚假民事诉讼逃脱率。法官要本着对国家和人民负责的态度,在审判阶段对案件事实和证据尽到必要审查注意义务,增强鉴别力和警惕性,发现可疑情况应进一步调查核实。尤其要加大对督促程序案件、申请调解案件等易被当事人利用案件的审查控制力度,最大限度遏制利用司法行为。一旦确证当事人有虚假民事诉讼重大嫌疑,及时将案件移送有关责任部门处理。4.加强对法官的管理和考核,从制度上激励查处行为。在日常工作中,法院要注意加强对法官的管理和考核,对在审判中认真负责,主动查处虚假民事诉讼的有功人员,年底考核中应适当加分和给予奖励,提升法官的积极性和责任心。5.加强信息沟通,避免带来更大危害。一旦发现虚假民事诉讼案件情况,将虚假诉讼人员名单记录在案,在全院及时通报,同时上报有关信息,防止类似诉讼再次出现造成不必要重复损害。

作者:姚正陆 李新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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