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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在审判实践中实现和谐司法

发布日期:2009-08-29    文章来源:互联网
司法和谐是最高人民法院在第七次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上首次提出的,要求全国各级法院努力创造和谐的诉讼秩序,着力维护和谐司法环境。司法和谐是社会和谐的重要组成部分,和谐社会建设是一个结构庞大、内容繁杂的宏大系统工程,涉及国家政治活动和公民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利益是一切和谐问题最核心的焦点,如何解决和化解利益冲突,实现利益均衡,司法发挥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司法是维护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和谐的司法环境无疑是和谐社会的重要基石。

  十七大报告指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贯穿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全过程的长期历史任务,是在发展的基础上正确处理各种社会矛盾的历史过程和社会结果。科学发展观,是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必须坚持和贯彻的重大战略思想。科学发展观,第一要义是发展,核心是以人为本,基本要求是全面协调可持续,根本方法是统筹兼顾。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必须坚持把发展作为党执政兴国的第一要务,必须坚持以人为本,必须坚持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必须坚持统筹兼顾。所以,科学发展与社会和谐是内在统一的。没有科学发展就没有社会和谐,没有社会和谐也难以实现科学发展。

  作为人民法院,贯彻科学发展观,建设和谐社会,其重要途径就是构建司法和谐。在司法实践中就是要做到:

  一、民事审判要努力做到调判结合。按照“该调则调、当判则判、调解优先”的原则,把调解工作贯穿始终。高度重视民事案件中呈现出的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各类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及时妥善处理,力争将不稳定因素解决在基层和萌芽状态。依法处理好城市化建设进程中发生的基础设施建设、拆迁安置、土地征用补偿等民事纠纷案件,切实解决实际问题,打牢和谐司法的基础。

  二、刑事审判工作中做到宽严相济。坚持“严打”方针不动摇,切实维护社会稳定。坚持贯彻“打防结合、预防为主”的方针,高度重视和切实加强预防犯罪工作,积极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从重从快审结抢劫、杀人等严重危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多发性犯罪案件。同时,对未成年人犯罪以及罪行轻微的初犯、偶犯、老年犯等,依法从轻减轻适用缓刑、非监禁刑或免予处罚,以教育挽救为主,尽量减少被害人的经济损失,缓解社会矛盾,减少社会对抗。

  三、行政审判中充分利用行政与司法互动机制。运用经济、行政、法律等多种手段,力争用和解的方式解决行政争议。加强与行政部门沟通,建立和完善司法与行政良性互动机制。既要支持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又要监督少数行政机关的违法行为,切实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做到有访必接,有诉必理,有判必公,有执必果,当事人的诉讼要求得到高效率的司法保障,使民众切身体会到建设和谐社会的成果。缓和官民矛盾,提高广大人民群众对政府的信任。

  四、执行工作形成党委领导、人大监督、政府支持、政法委协调的整体联动机制。要以司法为民为宗旨,全面彰显执行关怀。注重在执行工作中融入爱民、便民、利民、亲民之情,结合“规范执行行为,促进执行公正”专项整改活动,大力实施阳光执行、文明执行、和谐执行,将公正执法落在实处。注重保障被执行人的人权,对被执行人采取强制措施时做到文明规范。努力实现胜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设身处地为当事人着想,尽力做好执行和解、综合考虑赔偿能力。对身有残疾的权利人申请执行的案件,加大执行力度,穷尽执行措施,体现执行工作的人文关爱,在积极实现胜诉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同时,努力化解不和谐因素,敦促被执行人自觉履行生效裁判。(安徽省芜湖县人民法院·周玉道)

  来源:中国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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