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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擎:所有国家力量都应纳入法制轨道

发布日期:2009-08-29    文章来源:互联网
人民武装警察法草案24日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第二次审议,与草案一审稿相比,将武警部队执行安全保卫任务的职责范围由九项合并为八项。因为其中第七项、第八项分别规定,武警部队参加处置“社会安全事件”和“恐怖袭击事件”,而特别为人关注。

  “武装警察”这一概念自1982年出现,至今已有27年历史。《人民武装警察法》逐渐浮出水面,使得武装警察这一国家力量首次有了独立于军队法律的更高法律依据。从草案内容看,明确“武装警察”的法律性质,完善“武警”担负的职能,无论是从国际还是从国内来看,积极影响都不容忽视。

  相比于军队和警察来说,“武警”在公众对它的辨识中稍显模糊。它既不是纯粹的军队,也不是纯粹的警察,既有军队的性质,也有警察的性质,即使是现在,人们可能还为这样的问题困扰。

  客观而言,这部草案展示出对一些问题的针对性。一些地方,武警被调动去处理一些重大事件,具体行动中,“武警”任务的种类和内容、执行任务的主体、执行每项具体任务的法律要求、执行任务中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等问题,没有明确依据,“执法权”模糊不清。通过草案我们可以看到,什么人能够调动武警,依照何种程序调动,义务和权利,保障措施,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始有涉及,作为准军事力量,“武警”开始在法律上“师出有名”。

  其实,不只是武警,人民主权原则之下,捍卫国家利益,实现国家意志目标,或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主要力量,都应进入法律系统,统辖于法律至上的基本原则之下。所谓法治,一个重要理念是国家、社会与人民同为法的主体,又同为法的客体,法治并不只是用法律来治理人民,更包括人民依托法律来要求国家、社会被良性治理,军队、武警、警察、行政、司法等等,都应以此为基本要求。

  立法是一个问题,具体执行也是一个问题。我们今天理解国家力量,已经把它和传统国家力量区别开来,传统国家力量所具有的严酷性更加明显,启动也更频繁,而现代国家力量更像是一种不轻易启动的平和力量,现代社会的基本理念决定了国家力量启动的程度与限度。这个草案被关注的焦点之一,是对武警部队负有参加处置严重暴力犯罪事件的职责作出明确规定,联系一些事件看,武警常常作为紧急征调的力量,但这些事件何以发生,何以发展,怎样防患未然,这是需要在立法之外解决的问题。

  国家、社会是一个复杂的系统,所有国家力量都应纳入法制轨道,这是“法治”从作为治国工具与手段、策略进入价值层面的一个重要体现。作为对内防卫性的国家力量,应当首先使地方运行尽量不至于被拖入到要启动这种力量的地步,如果很多问题可以在事前解决,这样所达至的稳定将为国民更加需要,更加珍惜。

  汉网-长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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