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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回上诉后不得再上诉或重新起诉

发布日期:2009-08-06    文章来源:互联网
上诉,是指当事人不服一审人民法院作出的未生效裁判,在法定期间,要求上一级人民法院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法律适用,进行审理的诉讼行为。

    法律赋予了当事人上诉的权利,同时也赋予了当事人撤回上诉的权利。撤回上诉,是指上诉人提起上诉后,在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撤回上诉请求的诉讼行为。

    撤回上诉虽然是上诉人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但是否准许,由二审人民法院审查后作出裁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90条规定:“在第二审程序中,当事人申请撤回上诉,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一审判决确有错误,或者双方当事人串通损害国家和集体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的,不应准许。”

    撤回上诉的法律后果不同于撤回起诉。上诉人撤回上诉即丧失了上诉权,即不能再提起上诉,不像一审中起诉人撤回起诉后可再行起诉。当事人提起上诉表明其对一审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判不服,且其提起上诉时间是在一审裁判未生效前,也正因为其提起上诉使得一审裁判的效力处于待定状态。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原因,一般来说,是其认为自己的上诉理由不充分,或经过进一步考虑愿意接受一审法院的裁判,换句话说,其即使不服一审裁判但基于某种原因还是愿意放弃通过二审程序来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权利;若二审人民法院经审查作出准许撤回上诉的裁定,那一审裁判即发生法律效力。也就是说,上诉人即使对一审裁判再有异议,也不得再上诉。

    二审裁定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后,不能再行上诉;但当事人认为一审裁判确有错误,要求重新处理,可否重新起诉?不能。否则,违反“一事不再理”的诉讼基本原则。简单地说,就是对于人民法院已经以生效裁判所确定的实体权利义务,当事人不能再次以相同事由再次起诉,人民法院不能就同一事作出重复的判决。

    当事人撤回上诉后,若仍坚持认为已生效的一审裁判确有错误,只能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作者:婺源县人民法院 吴坤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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