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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报不得批评同级党委”质疑

发布日期:2009-08-04    文章来源:北大法律信息网
中共中央宣传部在1953年3月19日作出批示,“党报是党委会的机关报,党报编辑部无权以报纸与党委会对立。党报编辑部如有不同意见,它可在自己权限内向党委会提出,必要时并可向上级党委、上级党报直至中央提出,但不经请示不能擅自在报纸上批评党委会,或利用报纸来进行自己与党委会的争论,这是一种脱离党委领导的作法,也是一种严重的无组织无纪律的现象。党委会如犯了错误,应由党委会用自己的名义在报纸上进行自我批评。报纸编辑部的责任是:一方面不应在报纸上重复这种错误,另一方面可在自己权限内向党委会直至上级党组织揭发这些错误。报纸编辑部即在上述情况下亦无权以报纸与党委会对立。这是党报在其和党委会的关系中必须遵行的原则。”这是新闻界习惯所称的“党报不得批评同级党委”的来历,该规定成为我国新闻媒体必须遵守的“铁律”至今已经有56年。
 
  对此,《报刊业务探索》2009年第6期刊登了汤啸天先生的文章《“党报不得批评同级党委”规定之新认识》。文章指出,为了使十七大报告提出的“保障人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得以落实,应当允许平心静气地就“党报不得批评同级党委”究竟有没有道理,该不该继续成为媒体工作的“铁律”展开讨论,并提出了理性讨论“党报不得批评同级党委”的几条建议。文章发表后,立即引发了学界激烈讨论,正反观点针锋相对。新民晚报主任编辑陈向阳先生撰文辨析了几个相关概念,坚持认为“党报的职能是同级党委全部职能的一部分‘分工’,就是‘为同级党委说话’、‘传递同级党委的声音’; 复旦大学新闻学院资深教授、现任上海商学院经济与新闻研究所所长周桂林先生也撰文认为“要准确、全面、辩证地理解‘党报不得批评同级党委’,并指出,“党报既要受到法律规范,也要受到党纪规范。法律只是规定什么可以做什么不可以做,有些问题要划一个底线。法律允许的或法律没有明文禁止的,不等于党报都可以去做。在党报批评同级党委问题上,也要考虑到这一点。”
 
  原以为,在“党报是否可以批评同级党委”这个问题上根本无需讨论,但还是有人提出了不同看法。那么,“党报不得批评同级党委”有无国法党纪依据?有无正当理论根据?继续坚持“党报不得批评同级党委”,会产生什么样的后果?党报究竟可否批评同级党委?
 
  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我国选择的国家治理方式和发展目标。法治国家说到底就是尊重人的国家,即通过宪法、法律确立与保障人的主体地位和权利。其中,自由权利是人作为主体存在价值的标志性权利,言论自由又是自由权利的核心。我国宪法和相关法律确认了公民的言论自由,规定了公民的监督批评权。宪法有明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第35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第41条)据此,“党报不得批评同级党委”,违背宪法和法律关于人享有言论自由及批评监督权利的规定与精神,不仅没有法律依据,而且还是一项违宪违法指示。
 
  “党报不得批评同级党委”,是否符合党的性质及党纪党章呢?从党建立的初衷及性质、宗旨来看,党是中国工人阶级的先锋队,是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的先锋队。为人民服务是其宗旨,服务的质量如何,人民是否满意,人民群众最有发言权。对服务过程中的不当做法或者不到位之处,人民群众当然有权提出监督批评意见。这也能够确保党更好地服务于人民。另一方面,从党纪党章的精神与规定来看,我党是最重视批评的党,不仅党内生活主张批评与自我批评,而且也接受来自群众的批评,我党也从来没有宣示自己享有不受批评的特权。《党章》在总纲中明文:“尊重和保障人权”。“广开言路,建立健全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制度和程序”。“在原则问题上进行思想斗争,坚持真理,修正错误”。党章将“切实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勇于揭露和纠正工作中的缺点、错误”作为党员权利,将“在党的会议上和党报党刊上,参加关于党的政策问题的讨论”、“对党的工作提出建议和倡议”作为党员的权利。这些权利义务的行使与履行,显然可以在党报等媒体上进行。可见,“党报不得批评同级党委”,既不符合党的性质和宗旨,也没有党纪党章依据。
 
  退一步说,即便抛开国法和党纪依据不谈,单从理论上判断,也难以找到“党报不得批评同级党委”的正当根据。物质世界中的任何事物都是人们认识的客体,认识主体只有可能因为认识的局限性而无法认识所有客体,但世界上没有任何客体享有排斥被主体认识的天然资格。如果说存在某个客体或者某些客体享有不被认识和评论的特权,那只能说是认识主体人为设置的认识禁区,而不是认识客体生来就有的特权。作为执政党,从其诞生的那一刻起,就意味着已经开始被主体认识和评价。执政党存在的历史,同时也是被认识和评价的历史。从这一角度讲,无论是人民群众,还是传播媒介,当然都有权认识和评价执政党,执政党也应该允许被认识和评价。顺便指出,所谓 “宣传有纪律”,应该正确理解、辩证分析。“宣传有纪律”旨在强调宣传工作的权限、职能、程序等要分工明确、井然有序;宣传的内容要尊重事实、符合实际。宣传有纪律不等于宣传无批评,更不等于躲避是非辨别、掩盖错误和瑕疵。如果树立“党报不得批评同级党委”的宣传纪律,只能说这样的宣传纪律是缺乏正当理论根据的,严格说来属于恶纪歪律,应及时抛弃。
 
  复旦大学新闻学院资深教授夏鼎铭先生研究认为,马克思、恩格斯生前十分重视党报的批评、监督作用,包括它对党的领导机构及其成员的批评、监督。尽管列宁十分强调党的报刊是党的事业的一部分,在政治上必须无条件的宣传党的纲领、路线,在组织上接受党的领导与监督,但同样强调(尤其在建设时期)报刊应无情地揭露和批评经济生活中的问题和缺点,呼吁劳动者的舆论来根治这些毛病,尤其要反对领导机关的官僚主义。毛泽东、邓小平等领导人也同样说过,马克思主义者决不害怕别人的批评,并坚决反对压制批评。1962年2月6日,邓小平同志《在扩大的中央工作会议上的讲话》中指出:“我们党的各级领导同志,特别是主要领导人,威信建立在什么地方呢?建立在思想、工作、言论的正确上,建立在民主作风上,建立在批评和自我批评的作风上。领导人不可能什么事都做得百分之百的正确,不可能一点缺点、错误也没有。问题在于对自己的缺点和错误,有没有自我批评的精神,让不让别人批评,听了正确的批评能不能接受和照办。有错误,自己讲,而且讲够,又能倾听别人批评的意见,这就有了主动,就可以使大家心情舒畅。这样做绝不会损害自己的威信,只会提高自己的威信。”(《邓小平文选》第1卷第309页)
 
  事实上,“党报不得批评同级党委”不仅缺乏国法党纪依据和正当理论基础,而且这样的指示及其惯例化、纪律化,会直接带来“三个不利于”的后果,即不利于公民行使言论自由、不利于党的建设与完善,不利于社会和谐稳定。
 
  首先,“党报不得批评同级党委”,不利于公民言论自由的发育和健全。宪法确立了公民的言论自由,这是公民的基本权利之一。言论自由有其丰富的内涵,不仅包括表达赞成意见的自由和权利,也包括表达反对或批评意见的自由和权利;不仅包括单纯表达意见的自由和权利,也包括通过媒介表达意见的自由和权利。也就是说,公民有权通过媒体表达反对或批评意见,及行使批评监督的权利。公民批评监督的对象具有多样性,既可以是国家、政府、政党及其他社会团体,也可以是其他公民,还可以是批评者自身。我国实行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党在领导人民进行各项事业的建设过程中,难免会出现这样那样的错误,作为享有言论自由和批评监督权的公民,当然有权进行批评,包括借助党报在内的媒体进行批评。“党报不得批评同级党委”,堵塞了公民通过党报对同级党委进行批评的渠道,是对公民行使言论自由和监督批评权利设置的一道屏障。
 
  应当说,随着国家和社会的不断发展和进步,我国公民的言论自由越来越有保障,表真心、说真话的容忍度越来越大,风险也越来越小。但如果继续把“党报不得批评同级党委”作为一项宣传“铁律”,无疑不利于公民言论自由的发育和健全。报纸、电台、电视台、网络等媒体是公民行使言论自由的重要传播媒介,如果公民言论自由不能被尊重,必然会影响到包括报业在内的媒体业发展。批评是媒体生命力的核心象征,不同声音是媒体属性的本质体现,对批评、对不同声音作出划定特定范围的人为限制,尤其是当这种限制来自于权力且缺乏正当根据时,媒体的持久生命力难以维系,本质属性也会受到扭曲。从这个意义上说,“党报不得批评同级党委”,也不利于传媒的成长和发育。
 
  其次,“党报不得批评同级党委”,不利于党的建设和自我完善。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是党一贯坚持的群众路线,“我们党的最大政治优势是密切联系群众,党执政后的最大危险是脱离群众”。党风问题、党同人民群众联系问题是关系党生死存亡的问题党群关系的发展状况如何,直接影响到党的成长状况和生命力大小。党领导人民取得革命和建设的伟大胜利,人民群众牢记于心,这是我党之所以具有强大生命力的力量源泉。建国60年尤其是改革开放30年来,人民的物质生活水平逐步提高,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已经彰显。贫穷固然不是社会主义,但精神空虚同样也不是社会主义。执政党不仅要带领广大人民群众走向物质富裕,也要力图让人民群众过上富足的精神生活。只有这样,才能更加巩固党群关系,拓展和深化党的威信。其中,最大限度地允许人民说话,是使人民过上充实精神生活的起码保障,这显然有益于党的自身建设和完善。有人认为党报是喉舌,党报的职能是同级党委全部职能的一部分分工,就是为同级党委说话、传递同级党委的声音。我不赞成这种观点,党不仅允许他人批评自己,而且也要发扬自我批评的优良作风。党委既应允许党报刊登他人的批评声音,也应该通过党报经常地进行自我批评。党报的批评应当作为党自身建设的有力武器,无论是中央机关报还是地方党报,都应高度重视反映人民群众的呼声和诉求,对目无法纪、贪腐渎职、以势压人及各类官僚主义作风等进行磊落批评。
 
  最后,“党报不得批评同级党委”,不利于社会和谐稳定。汤啸天先生在其文章中提出的一个讨论议题是:媒体不再遵从“党报不得批评同级党委”的规定,会影响社会稳定吗?这一疑问非常具有现实意义,也是必须回答的问题。因为总有人担心,如果允许党报批评同级党委,对党委、对党员干部、对党政机关的批评声音满天飞,很可能会成为社会不稳定因素,引发一些连锁反应。在此先必须澄清:批评不等于造反,不等于“唱对台戏”,更不等于不拥护。相反,客观、理性、善意的批评,恰恰是从完善党的领导、优化党的作风、健全党的肌体之大局出发的,本质上是对党的信任、爱戴与拥护。这与图谋反动是两回事。也必须澄清:党和人民群众血肉相连,并非对立关系,也不应是对立关系,党章明文:“党除了工人阶级和最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没有自己特殊的利益。”允许人民群众通过党报等媒体对党委发表批评意见,不是制造对立关系,而是党群统一体内部的共通事务。社会不稳定的局面来源于人民群众的情绪性反应及行动,但除非是重大突发性紧急事件,处理不当、不及时,可能会导致短时的社会不稳定,否则,人民群众的情绪性反应都会理性地止于来自于党和政府的最大宽容。换言之,人民群众因情绪性反应导致社会不稳定的可能,多是来自宣泄渠道的堵塞及其宣泄所付出的不利代价,而绝非来自宣泄渠道的畅通。相反,宣泄渠道的畅通及当局的宽容,可以有效排解人们的内心压抑,并由此在人民群众中间培育起一种特有的对等式宽容。如果监督批评的机制成熟起来,风气发扬广大,那么,不仅不会成为社会不稳定因素,而且还会创造一种更高层次和境界的新型和谐。
 
  总之,党报不仅担负传播党的方针政策及实践、宣传党员(干部)先进事迹等职责,也要担负传达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及思想的职责,其中就包括批评党委、党员干部、普通党员。允许党报批评同级党委,有利于公民言论自由的行使,有利于党的建设与自我完善,有利于社会的和谐稳定。否则,不允许党报批评同级党委,党委政府听不到批评的声音,人民群众也无法从党报见识批评的风气,长此以往,不仅会有损党报和媒体的形象,也会有损党员形象、有损党员干部形象、有损党委形象,最终有损党的权威。
 
  党的十七大报告指出,要保障人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中国政府第一份人权规划——《国家人权行动计划(2009-2010年)》中也提到,依法保障新闻记者的采访权、批评权、评论权、发表权。如何将这些内容落到实处,固然需要多方努力,但作为党的“喉舌”的党报,应该率先以身作则,为人民的表达权和监督权提供畅通无阻的行权渠道;作为长期有着批评与自我批评之优良作风的执政党,应该继续解放思想,敞开怀抱接受人民群众和新闻媒体的批评和监督。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实现党和人民群众的良性互动,既有利于切实保障广大人民舒畅又安全地行使言论自由及监督批评权,又有利于持久巩固和发展人民群众对党的拥护和信任。这么说来,确有资格充当新闻媒体宣传“铁律”的,真不应该是“党报不得批评同级党委”。
 
  2009年7月27日晚一气于上海
 
(全文5400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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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李绍章,笔名土生阿耿,上海政法学院法律系民商法教研室教师,万国司法考试学校签约教师。

【注释】
本文拟发表于《报刊业务探索》2009年第9期,感谢上海政法学院发展规划处处长、高教研究所所长汤啸天编审及《报刊业务探索》杂志对本文的审查和刊发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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