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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宪政的精髓

发布日期:2009-07-20    文章来源:北大法律信息网
  宪法政治起源于英国资产阶级革命时期,因此,英国的宪法是最早的宪法。但是,众所周知,英国并没有制定一部统一的、完整的宪法典。所谓英国宪法不过是由英国在各个历史时期颁布的宪法性文件和形成的宪法性惯例所构成,我们称之为不成文宪法。
  要理解宪政就不能不对英国宪法有所了解,早在20世纪30年代,我国法学界曾就我国的宪政问题展开了热烈的讨论,这场大讨论使国人知道了什么是宪政,什么是专制,虽然这一讨论最终没有使中国走上真正意义上的宪政体制,但是却大大丰富了国人的宪政知识。而这一时期的讨论则发轫于我国宪法学家雷宾南先生翻译戴雪《英宪精义》一书。
  艾尔伯特•维纳•戴雪(Albert Venn Dicey,1835~1922),英国著名宪法学家,一生发表了许多宪法学著作,1885年出版的《英宪精义》则是他最著名的宪法学著作,该书自1885年至1961年共印15次。《英宪精义》一书原名《Introduction to the Study of the Law Constitution》,直译应当为《英国宪法研究导论》。但是,译者雷氏在翻译本书时认为,将“Constitution”直译为宪法并不能完成体现英国宪法的精义。因此,雷氏根据自己的理解将“Constitution”意译为英宪,在他看来,英宪既包括宪法性法律(The Law of Constitution),雷氏译为“宪法”,为宪法的本部;又包括宪法性典则(The Convention Constitution),雷氏译为“宪典”,为宪法的别部,体现了英国宪法的本质特征。戴雪的《英宪精义》分为三篇,包括“巴力门的主权”、“法律主治”和“宪法与宪典的联络”。
  在“巴力门的主权”篇中,戴雪认为,英国政治制度自1688年正式确立君主立宪制以后,英国政治制度所有主要特性就是“巴力门的主权”。“巴力门”是英语“Parliament”的音译,在汉语中,一般将“Parliament”翻译成“议会”。但是,雷氏认为此不足以准确地表达英国宪法中关于“Parliament”的含意,雷氏遂将其音译为“巴力门”。戴雪认为,“巴力门”应当理解为君主(the King,即我们现在所说的英国国王),贵族院(House of Lords,即我们现在所说的英国议会上院),众民院(House of Commons,即我们现在所说的英国议会下院)的合体,当它们三位一体时,才是“巴力门”的本义。戴雪指出,“巴力门的主权”的原理就是没有任何一人或者任何一团体,在英宪之下,能建立规则与“巴力门”的法案相对抗,即使发生对抗,这种规则必不能得到法院的承认和遵行;法院固然可能“造法”,但是此类法律所有责效力都是直接或者间接来自于“巴力门”,也就是说,“巴力门的主权”是英国法律所承认的一大原则。“巴力门的主权”通俗地说就是“议会至上”或者“立法机关至上”。“巴力门的主权”表现在:第一,“巴力门”具有无限立法权威。“巴力门”对于一切法律可以创造,可以批准,可以扩张,可以收缩,可以裁减,可以撤回,可以再立,可以诠释,一切法律均以“巴力门”的决定为准,即使如王位继承这样的重大原则也应当以由“巴力门”作出的法案为依据。第二,无竞争的立法权。君主,两院之一院,选举区,乃至于法院都曾一次又一次地争夺独立的立法权,但是没有一次如愿以偿。这样就形成了颇具英国特色的“巴力门”无竞争的立法权,君主、两院之一院、选民、法院均不能单独立法。首先选民不能进行所谓的全民公投立法。其次,一切立法必须经由选民选举出来的下院提出法案并通过,然后交由上院批准,再以英国国王的名义发布,此环节缺一不可,缺少任何一个环节都不可能使法案生效,只要有一个环节不同意,法案就不能生效。最后,法院判案虽然遵循先例原则,这些从先例中归纳出来的原理,实际上已经成为法律,似乎与“巴力门的主权”原则相悖。但是,法院却不能也不愿运用任何权力废弃“巴力门”法案,而“巴力门”却可以随时推翻判例,即法院立法实际上是一种从属立法,以“巴力门”同意而存在并受“巴力门”的监督。综上所述,戴雪指出,“巴力门主权”具有三个特征,即,一是“巴力门”可以随意改变任何法律,而是与其他法律一样依照通常的手续即可;二是宪法与普通法没有分别;三是除了“巴力门” 自身外,国内没有第二个机关,包括司法机关可以宣告法律违宪或者无效。英国宪法具有“软性”特征,与其他成文法国家的宪法规定,宪法的全部或者一部非依立法程序的非常方法不能变更的“硬性”特征截然不同。关于“巴力门的主权”问题,戴雪还介绍了非主权的造法机关和从属的造法机关,如市政机关和法团、印度参议会、自治殖民地等立法的问题。还对英国宪法与其他如美国宪法、法国宪法中关于 “巴力门”的规定进行了比较研究。
  在“法律主治”篇中,戴雪将“巴力门的主权”与法律的至尊性称为英国政治的两件异彩。法律的至尊性又称为法律主治,即法律至上或者法治原则,它是英国政治最显著的特征之一。这一原则要求全国人民以至于君主本身都必须要受治于法律,如果政治不是依照法律行事,就必然造成国家没有法律,也可以说国家也就没有了“君主”,体现了法律的精神与英国人的习惯相结合。戴雪指出,英国的法治原则是英国宪法的一个主要特征,包括三个方面的特征,一是法治意味着武断的权力不存在。指明在全国范围内,一切独裁都将不存在,全体人民一体受法律的保护,人民不能无故受罚,只能法律才能确定某人是否应当受到法律的制裁,而一旦某人违背了法律,也同样应当受到法律的制裁,并无例外。二是法治意味着普通法与普通法院居优势。指明在英国,不但无一人在法律之上,而且每一个人,上至首相下至庶民,均受治于普通法并居于普通法院的管辖之下,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三是法治意味着宪法的通则形成于普通法院的判决。指明英宪的通常原理的成立缘起于司法判决,而司法判决又起于民间讼狱因牵涉私权而发生的。它表明,英国的宪法原则是由法院将涉及每一个人所有的权利从司法判决中归纳出来的,它不是由立法机关立法的结果。戴雪认为,这一特性是因为政体的形成与人民的生活密切相关造成的。由此三个特征戴雪得出法治原则有三个含意,一是法律的至尊性与武断权力相违反。二是人民在法律面前人平等。三是表示一个公式,用之以解证一件法律事实。这个法律事实就是“凡宪章所有规则,在外国中,皆构成宪法条文的各部分;而在英格兰中,不但不是个人权利的渊源,而且只是由法院规定与执行个人权利后所产生之效果。”戴雪还考究了英宪对人民的人身权利、言论集会自由、戒严、军事、财政和内阁等法律制度的规定并与其他欧洲大陆国家宪法进行了比较。
  戴雪根据英国宪政的传统和特征得出了法治原则,它是19世纪英国宪政思想的产物。但是,到了20世纪,英国的政治制度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其法治原则也随之发生了一些变化。戴雪根据此变化在该书第一版后的30年写了一篇导言冠于该书之首,虽然译者雷氏要求读者先读各章,后读导言。但是,该导言却将英宪近代的变化进行深入的阐释,论述了法治原则在英国近代的变化。戴雪在研究后得出一个结论就是“现代人心对法律主治的尊敬渐次衰落。”这种衰落在一是体现立法上。由于英国现代政治体系出现了行政权扩张的趋势,行政部门得根据授权法案进行立法,行政权对“巴力门的主权”以巨大的冲击,不仅如此,行政权的扩张还对法院的权利予以排挤和减损,造成了法治威权的减损。二是体现在广大民众对法官和法院的怀疑上。在英国,一般而言,广大民众对于司法的尊重的,对于法院的判决也是予以遵守的。但是,在戴雪看来,近现代以来,每当法院作出的判决与某些人的道德观念相抵触时,法院就会受到这些人的抱怨,严重影响了法治的威权。三是体现在混淆了法院与道德的关系上。在英国社会出现了一种认为违法者如果确实相信其行为是为了达到一个正直的、重要的目标,不仅可以允许破坏法律,而且这种行为还应当受到尊重的观点,将道德观念凌驾于法律之上,破坏法治的威权。
  由于英国宪法的不成文特性,英宪的渊源则表现为五种,一是英国历史上重要的信约和公文,如“大宪章”、“权利法案”等;二是巴力门(Parliament)法案,即立法机关所制定的法律;三是司法判例(judicial decisions);四是普通法(the common law)体系;五是宪法性惯例(usages)。戴雪在“宪法与宪典的联络”篇中论述了“宪法”与“宪典”的关系。在他看来,“宪法”包括了英宪渊源的前四项,而“宪典”则只是第五项。对于“宪典”的性质,戴雪引用了英国宪法学家弗里曼(Freeman)《英吉利宪法的生长》一书的观点,认为“我们现在有政治道德的一种体系,个中含有许多教义,毫不见于常法中或法案中之任一页。然而在实际上他们不但足以指示政治家遵行大道而且足与大宪章或人权请愿书所有原理同受珍视。”“宪典”的共同特征就是他们都有是一种准则,也都是政治家据以从事政治活动的行为准则。“宪典”的终极目的与“宪法”的终极目的是一样的,即巴力门或者内阁必须努力表达选民的大多数的意志或者民族的意志。由于“宪典”不是法律,那么它的责效力何在?戴雪认为“宪典”虽然不能像法律一样被法院执行,但是它的责效力却与法律同。“宪典”的责效力的产生必须依靠法律,即违反了“宪法”和“宪典”,终将受到法律和法院的追究,这是“宪典”得以被政治家所遵守的保障。
  戴雪首次在《英宪精义》中提出了英国宪法是不成文宪法的观点,揭橥了英国宪法的特征,即“巴力门的主权”和“法律主治”两要义的相互结合及联立。其宪政理论成为英国宪法理论的主流观点,对后世西方宪政理论产生了极为深远的影响,该书的出版“充分显示了他作为一个治国之才的重要成就。”(戴维•M•沃克语)戴雪虽然在《英宪精义》中揭橥了英国宪法的基本特征,但是这些特征都是其形式特征,戴雪没有也不可能揭示出英国宪法的本质特征。对于英国宪法的本质特征,马克思曾一针见血地指出“不列颠宪法其实只是非正式执政的、但实际上统治着资产阶级社会一切决定性领域的资产阶级和正式执政的土地贵族之间的由来已久的、过时的、陈腐的妥协。” 
  
李宇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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