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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附带民事案件执行不能的成因及解决对策

发布日期:2009-07-18    文章来源: 互联网
执行工作中,我们建立和规范了执行立案工作制度,有效地控制了执行不能的难题,但针对刑事附带民事案件,因刑事附带民事案件在执行中,被执行人的身份特殊(即大多是在押人犯),所以往往较其他案件难度大。这类案件如果工作做不到位,容易引起当事人信访、上访,引发新的矛盾,据我院统计,每年此类案件立案执行的有近一百件,但执结率很低,它的执行已成为人民法院执行不能的突出问题。 

 

    刑事附带民事案件,出现执行不能的主要原因,一是被执行人确实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有的被执行人之所以实施犯罪目的就是图财,他们中有的人在进入执行程序时被执行人即已被执行死刑,其中有可能是20岁左右未成家的完全行为能力的人,即使有父母在又不能替其偿付,有的虽有家庭财产,但属于家庭或夫妻共同财产,执行过程中对这些只能供起码生存条件的财产无法予以强制执行;二是刑事审判人员在审理这类案件的过程中,对判决以后的执行问题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特别是因被执行人主观上为了减轻其罪,抱有侥幸心理,故在民事赔偿部分调解时,往往在没有实际履行能力的情况下便同意被害方的民事赔偿要求,致使达成民事赔偿部分很容易调解协议,而一旦进入执行程序就会造成被执行人不能按调解的数额如期履行赔偿义务,造成执行困难。“审执分离”客观上使审判程序中的调解、和解工作受到忽视,加之对被执行人所有的财产未采取必要的保全,致使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由于失去了保证执行的有力条件而无法执行。三是从刑事附带民事案件在判决结果上看,法院虽然依法判决被执行人给付申请人一定财产赔偿,但判决生效后由于被执行人在监狱服刑改造,在执行其个人财产时,其家庭成员往往是转移、隐匿、变卖其家庭财产,以逃避法院执行,造成执行困难。

    由于一些刑事附带民事案件不能执结,有些申请执行人到处上访、告状、纠缠各级领导,影响办公秩序,甚至将伤残人扔在法院不管,引发了许多新的社会矛盾。如申请执行人李鹤山与被执行人郎延军刑事附带民事执行一案,被执行人无执行能力,申请执行人又没有别的亲人,他每天在法院大闹,吃住都不离开法院,严重影响了人民法院正常工作秩序,在社会上造成了很不良的影响。针对这类案件的执行,一方面,刑事审判部门和执行部门应当形成合力,实行双轨制,尽可能在刑事诉讼程序中将附带民事的问题予以妥善解决,这样,一是有利于及时掌握和控制被执行人的财产;二有利于作好调解工作;三有利于体现罪行相实应的原则。另一方面刑事附带民事案件在刑事审判环节上,人民法院应及时对被告人的家庭财产及个人收入进行登记,以防止在判决生效后未执行前,出现被执行人财产转移、隐匿、变卖等情形,在此期间,申请人可向人民法院要求财产保全,以确保后期执行工作的顺利进行。三是寻求建立特困群体案件执行救助基金制度的有效途径。不久前,中央政法委明确提出,“各地可积极探索建立特困群体案件执行的救助基金,对于双方当事人均为特困群体的案件,如刑事附带民事赔偿、交通肇事赔偿等案件的申请执行人,当被执行人无履行能力时,按一定程序给予申请执行人适当的救助,解决其生活困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我国对刑事被害人的补助和救济之所以一直处于比较薄弱的局面,到目前为止,还没有建立国家对犯罪被害人的救济补偿制度,并且在判决时基本上不考虑被告人的实际履行能力,其结果表面上看法律给被害人主持了公道,但被害人在获得了胜诉的刑事判决书外,只能对民事赔偿部分陷入无期的等待,附带民事的判决是否能够执行,却是一个未知数。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罗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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