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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送管辖民商事案件若干问题探讨

发布日期:2009-07-17    文章来源:互联网
移送管辖,是指某一人民法院在受理民商事案件后,发现本院对该案件没有管辖权,依法将案件移送给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在审判实践中,一些法院不适当的将本院与受移送法院有共同管辖权的案件移送给受移送法院;一些法院移送案件及立案工作不规范,存在较大问题,从而使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能及时得到法律保护。笔者结合工作实践,就上述问题与大家作一探讨。
  一、正确理解和执行司法解释
  2002年6月,天津市、河北省、山西省、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召开协调会,就北京铁路运输两级法院受理民商事纠纷案件管辖范围问题,达成一致意见。后最高人民法院向全国各高级人民法院印发了《津、冀、晋、京四省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北京铁路运输两级法院受理民商事纠纷案件范围协调会议纪要》(以下简称“会议纪要”),同时转发了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指定北京铁路运输两级法院受理民商事纠纷案件范围的规定》(以下简称“受案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印发“会议纪要”的初衷,是在不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况下,扩大铁路运输两级法院的收案范围,以解决铁路法院长期以来受理民商事案件太少的问题。但有的法院在理解和执行“会议纪要”内容时出现一些分歧。同时,“会议纪要”内容本身也有缺失。
  (一)关于受理案件范围
  根据“会议纪要”的规定,铁路运输两级法院管辖铁路部门及其所属企、事业单位为一方当事人的各类合同纠纷案件等五大类案件。由于“会议纪要”未采用排除法将铁路运输法院无管辖权的几大类案件简要列举出来,加上一些法院对“会议纪要”所规定铁路运输法院管辖案件范围在理解上有偏差,使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得不到及时保护。
  2005年8月,某人民法院将五起劳动争议纠纷案件移送天津铁路运输法院。移送的主要理由是:铁路法院管辖各类合同纠纷案件,该案属因劳动合同产生的劳动争议纠纷案件,属铁路部门内部的民商事合同类纠纷案件,该案应移送天津铁路运输法院管辖。受移送法院认为,铁路法院并不管辖因劳动合同产生的劳动争议纠纷案件。这是四省市协调会上达成的一致意见。尽管原受理法院对“会议纪要”的理解不够准确,但“会议纪要”本身也叙述的过于简单,容易引起人民法院之间对管辖权问题的争议。笔者认为应在“会议纪要”中用排除法简要写明哪几大类案件铁路运输法院无管辖权,便于下级人民法院掌握和操作,避免或减少地方法院与铁路法院之间产生不必要的摩擦,使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及时得到法律保护。建议最高人民法院和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分别对“会议纪要”和“受案规定”作出补充规定。
  (二)正确处理管辖异议
  根据“会议纪要”的规定,当事人提出管辖异议的,在不违反法律规定及纪要规定精神的情况下,案件一般由铁路运输法院管辖;铁路运输法院受理纪要规定案件如与地方人民法院发生管辖权争议,依照纪要第五条规定办理。在审判实践中,一些法院在执行上述规定时有偏差。凡是铁路部门及其所属企、事业单位为被告并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管辖权异议的,不论是什么纠纷,他们都将该案件移送铁路运输法院管辖。
  2005年2月,某人民法院将时少国诉天津铁路分局会通工贸公司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移送天津铁路运输法院。受移送法院经审查认为该案是一般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地方法院和铁路法院有共同管辖权,当事人可以选择其中一个法院起诉。笔者认为,类似这样的案件,作为有管辖权的法院应继续审理,不应移送管辖;作为受移送法院应首先与原受理法院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应及时立案受理。
  二、对移送案件作必要的立案审查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规定,对改变管辖的民商事案件,应当在收到案卷材料后的三日内立案。但最高人民法院并未明确规定受移送法院是否应对接受移送的案件进行立案审查。在审判实践中,立案审查人员对移送管辖的民商事案件是否还需要进行立案审查存在两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原受理法院在受理案件前已进行立案审查,受移送法院不必再进行立案审查,应在收到案卷材料后径行办理立案登记手续,登记后将该案移交相关审判庭。第二种观点认为,对移送管辖案件,也应进行必要的立案审查,主要应审查以下四项内容:(1)本院对该案件有无管辖权;(2)是否符合立案的基本条件;(3)移送本院的案卷材料是否齐全;(4)诉讼费用是否随案移送。经审查基本符合立案要求的,再立案受理。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主要理由是:在审判实践中,一些法院移送的案件存在较大问题。有的法院立案审查工作粗糙,不符合立案的基本条件也草率立案;有的法院只移送部分案卷材料,一些重要法律文书不移送;有的法院收取的诉讼费用不移送;有的法院由于案件难审等原因,不适当的移送其他法院。因此,受移送法院应对该案件进行必要的立案审查,并根据审查的不同结果作出相应的处理。但对这类案件的立案审查,应与当事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立案审查有所区别,只要基本上符合立案条件既可。根据案卷存在的不同问题,可在立案前让原受理法院或者当事人补充完善。
  三、案件的移送及立案工作应当规范
  (一)移送案卷材料存在的问题
  1、不符合立案基本要求。有的案卷材料没有原告主体资格的证明,看不出其是否具备法律规定的诉讼主体资格;有的法院仅凭一纸诉状就立案,没有让原告提供相应的证据等材料;有的法院明知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为争管辖或者处于其他动机,也立案受理。
  2、不移送原案卷全部材料。一些法院将当事人提交的诉讼材料原件留本院存档备查,仅向受移送法院移送案卷材料的复印件或者只移送部分案卷材料。笔者认为,应当移送原案卷全部材料,以便受移送法院查明事实并作出正确的裁判。
  3、诉讼费用不随案移交。根据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的规定,原受理法院应将预收的诉讼费用随案移交接受案件的人民法院。有的法院只移交诉讼费用的一部分;有的法院将所收诉讼费在移送案件前退还了当事人;有的法院预收的诉讼费既不移交,也不退还,案卷中无预收、退还诉讼费的手续,看不出原告是否已向原受理法院交费。
  4、移送案卷材料不及时。天津铁路运输法院接受的移送案件,普遍存在着原受理法院工作效率低的问题。一些法院在作出移送管辖的裁定生效后,事隔数月才移送。这种久拖不移的行为,客观上侵犯了当事人的诉权,损害了国家审判机关的形象。当事人对此意见很大。
  (二)尽快规范移送案件及其立案工作
  首先,原受理法院应严把立案关,不符合立案标准的应让起诉人补充、完善后再立案。对不符合立案基本要求,经工作仍达不到法院立案条件的,以及本院无管辖权的案件,不予立案受理。同时,人民法院应对当事人进行必要的诉讼指导和释明工作。
  其次,尽快制定案件的移送及立案工作规范。从而使原受理法院移送案件工作及受移送法院立案工作走上规范化管理,及时保护当事人的诉权。
  第三,移送案件及其立案工作规范应涵盖的内容:(1)移送案件的时限。笔者认为,自作出移送案件的裁定生效之日起,一般应在7日内移送完毕。(2)移送原案卷全部材料。同时,应将原案卷材料装订成册后再移送。(3)诉讼费用应随案移送。这样做既方便当事人诉讼,又有利于公众监督。(4)案件移送的交接手续。如:填写《移送案件交接登记表》等。(5)立案审查的主要内容,以及对发现的问题所采取的相应处理办法。(6)对可以受理的移送案件,应在收到案卷材料后的三日内立案。收到案卷材料的时间,从原受理法院移交案卷材料和诉讼费用齐备之日起计算。

 

天津铁路运输法院:杨福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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