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驻马店刑事律师:积极对被害人进行施救后被公安机关传唤,是否可以认定为自首?

发布日期:2026-10-05    作者:王振兴律师
裁判结果:法院最终认定张某的行为构成自首。案情简介:被告人张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二级。案发后,张某积极救治被害人,并在明知他人报警的情况下,仍在现场等候处理(尽管公诉方认为其不知有人报警)。民警到医院后,张某仍在医院等候,被口头传唤至派出所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争议焦点:积极对被害人进行施救后被公安机关传唤,是否可以认定为自首?裁判结果与理由:法院最终认定张某的行为构成自首。客观表现: 虽然张某可能不确知他人报警,但他在客观上有足够的时间和条件逃跑,却选择将被害人送医救治且未逃跑。主观意愿: 在民警到达医院后,他继续等候,并被口头传唤至派出所。如实供述: 到案后,他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法律认定: 法院认为这符合自首的立法本意,视为自动投案情形。
驻马店刑事辩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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