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概述: 2024年7月1日起施行的新《公司法》,对我国公司治理法律制度作了系统性完善,在公司组织机构(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职权与议事规则、股东权益保护、公司人格否认(损害债权人利益情形)、关联交易规制、决议效力等方面均有重要变化。理解这些制度要点,是企业主规避治理风险、股东依法维权的基础。
说明:本文为新《公司法》公司治理法律制度的专业解读,作者为北京市盈科(郑州)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闫彬彬,内容不构成个案法律意见,具体案件请以专业律师意见为准。
一、公司治理的核心: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的权责划分
新《公司法》对公司治理结构作了适应性调整,核心是让"决策、执行、监督"三权主体各有其责:
表格
机构主要职权实务要点
| 股东会 | 决定经营方针、利润分配、增减资、合并分立、章程修改等重大事项 | 重大事项须达到法定/章程约定表决权比例 |
| 董事会 | 决定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内部机构设置、高管聘任等 | 依托议事规则运作,避免流于形式 |
| 监事会/监事 | 监督董事、高管履职,可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代表公司起诉 | 怠于行使时给小股东的派生诉讼留下空间 |
实务中,许多建工、民营企业为求"高效"常弱化甚至形同虚设监事会,导致内部监督缺位。新法虽允许符合条件的公司以审计委员会等方式替代,但监督机制的"存在+运转"仍是降低治理风险的保障。
二、股东会的"生命线":决议程序与效力
股东会决议是公司意思自治的集中体现,其效力直接决定公司行为的合法性。新《公司法》第25、26、27条明确了三种效力瑕疵形态:
- 决议无效: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自始无效;
- 决议可撤销: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或章程,或内容违反章程的,可依法请求撤销(有法定期间限制);
- 决议不成立:未召开会议、未表决、出席人数或表决权不达标的,视为决议不成立。
这三类认定,直接影响基于决议做出的担保、借贷、股权变动等一连串行为的效力。因此,股东会"怎么开、怎么议、怎么记、怎么签" 绝非形式问题,而是公司治理的实质性风险点。
三、股东权益保护:知情权与"中小股东权益保护机制"
新《公司法》明显强化了对中小股东的权益保护,最具实践价值的是股东知情权:
- 第57条:股东可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名册、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决议、监事会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并有权查阅会计账簿、会计凭证(会计凭证为新增)。
知情权是中小股东维权的"入口",掌握了真实账目,才能判断公司经营与利益分配是否公平、是否存在关联交易侵害。实务中使用知情权,务必先履行书面请求程序,被拒后再诉诸法院。
四、公司人格否认与损害公司利益的责任承担
新《公司法》对公司人格独立和股东有限责任的边界作了更细的规定:
- 第23条: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一人公司股东不能证明财产独立的,同样对公司债务担连带责任。
- 第22条: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的,对公司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也就是说,"有限责任"是有前提的,以财产混同、过度支配、关联输送等方式滥用公司独立人格,会被"揭开公司面纱"直接追到个人责任。
五、公司僵局的司法救济:解散之诉
当股东内讧导致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遭受重大损失,且通过其他途径无法解决的,新《公司法》第231条规定,持有公司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请求法院解散公司。
司法解散是"救济的最后手段",法院会严格审查是否确已穷尽其他途径,故实践中往往需先尝试协商、股东会决议调整等方式,并保留相关过程证据。
六、常见问题(FAQ)
问:股东会决议什么情况下无效?
答:当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时自始无效,例如决议内容涉及违法逃避税收、从事违法经营等。此种无效不因事后追认而治愈,利害关系人可依法主张确认无效。
问:股东能不能查公司的会计凭证?
答:可以。新《公司法》第57条已将会计凭证纳入股东可书面请求查阅的范围。这是新法的重要扩充,能更全面反映真实交易,是中小股东核实利润、揭穿关联交易的关键权利。
问:监事不履行职责,小股东还能起诉损害公司利益的人吗?
答:可以。当监事会或监事怠于以公司名义起诉损害公司利益的主体时,符合条件的小股东可依据法律规定提起股东代表(派生)诉讼,主张行为人向公司赔偿。这填补了公司自身怠于维权的空白。
问:什么样的情形会被认定"公司财产与股东个人财产混同"?
答:典型情形包括:股东与公司资金混同使用、账目混同、公司财产无独立记录、股东随意调用公司资产等。此时,一人公司股东很可能被要求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规范做账、独立核算是有效防范。
问:了解新《公司法》,对建工企业老板有什么具体好处?
答:建工企业普遍存在垫资经营、关联上下游、家企不分等特征,新《公司法》的出资期限、财产独立、关联交易规制等规则与之高度相关。理解制度要点,能帮助企业主在设计股权架构、处理关联交易、规范决议程序时主动规避风险,保护企业资产与股东权益。
新《公司法》确立的公司治理制度,核心是"权责清晰、程序正当、保护中小股东、守住有限责任边界"。对郑州及河南的建工企业和民营企业主而言,与其在治理纠纷爆发后被动应诉,不如主动把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运作和出资、财产、关联交易规范起来,让制度成为企业长期稳健经营和股东权益的守护者。
作者简介: 闫彬彬,北京市盈科(郑州)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法律+造价复合型背景,专注涉企与建设工程争议解决。累计代理标的超20亿元,胜诉金额超5亿元,执行回款超3亿元,服务中铁五局、湖南五建、海天建设集团、陕建六建等常法客户13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