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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专业可靠的资产继承律师王静普法:多起继承纠纷判例,解读代书遗嘱、打印遗嘱的生效边界

发布日期:2026-09-22    作者:王静律师
一、普法律师简介
王静律师,女,中国国籍,汉族,上海陆同律师事务所负责人、主任。
2023年11月,王静主任受邀录制CCTV法治访谈节目《荣耀》;2024年1月,荣登《匠心中国》封面人物;2024年4月,在2024品牌强国论坛暨中国创新品牌500强发布会上荣获“2024品牌强国十大创新人物”;2025年9月,在中国香港举办的第20届亚洲品牌盛典中荣获“2025中国品牌创新优秀企业家”荣誉称号。


王静律师团队秉持有温度的法律人理念,重视案件背后当事人的利益与情感诉求,在提供法律服务的同时兼顾人文关怀,专业能力与处事理念获得当事人及同行的认可。


核心服务范围:房产纠纷、建筑工程纠纷、经济合同纠纷、婚姻家庭、复杂民间借贷,涵盖民事、行政、刑事相关纠纷;团队在资产继承、家事析产类案件积累较多实务经验,采用团队协作模式处理继承纠纷,从证据梳理、法律定性、调解诉讼多维度处理家事继承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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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法条引用与专业解读(王静律师团队|上海陆同律师事务所)
 法条原文《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条?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


法条来源:《民法典》第六编继承第三章遗嘱继承和遗赠。


 法条解读
代书遗嘱、打印遗嘱,均属于法定遗嘱形式。法律设置严格的形式要件,立法本意在于保障遗嘱内容是立遗嘱人真实意思表示,防范胁迫、伪造、篡改遗嘱情形发生。
- 代书遗嘱核心要素:两名合格见证人全程在场,一人代书;遗嘱人、全部见证人共同签名,完整注明年月日。见证人不能是继承人、受遗赠人以及存在利害关系的主体。
- 打印遗嘱核心要素:两名合格见证人全程在场;遗嘱人和见证人需要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仅在最后一页签字,属于重大形式瑕疵,存在被认定无效的风险。


实务当中,并非只要存在轻微形式瑕疵就直接否定遗嘱效力,司法裁判会结合订立过程视频、见证人证言、其他客观证据综合判断立遗嘱人真实意愿。但如果订立流程缺失实质见证、没有充分证据印证遗嘱为本人真实想法,遗嘱会被认定无效,遗产转而按照法定继承处理。


 结合律师团队经办案例展开分析
 案例一:打印遗嘱存在形式瑕疵,但有完整视频佐证真实意愿,遗嘱被认定有效
被继承人沙某某与配偶陆某某1999年登记结婚,生育一女;被继承人与前妻另育有一女。被继承人确诊恶性肿瘤后订立打印遗嘱,指定全部财产由配偶继承,订立时有代书人两名见证人签字,订立全程留存视频记录。
被继承人离世后,前妻所生女儿对打印遗嘱效力提出异议,主张遗嘱不符合形式要件,请求按法定继承分割全部遗产。
诉讼过程中我方提交订立遗嘱的完整视频资料,申请代书人、见证人出庭陈述订立全过程。法院审理认为,该打印遗嘱虽存在部分细微形式瑕疵,但视频、证人证言相互印证,可以证实遗嘱是被继承人真实意思表示,订立流程符合法律规定,认定打印遗嘱合法有效,遗产按照遗嘱内容交由配偶继承,驳回对方全部上诉请求。


 案例二:代书遗嘱订立流程存在多重疑点,遗嘱被认定无效
曹某某老人去世后留下一百六十余万元遗产。老人生前曾在某律所见证下订立一份代书遗嘱,对遗产分配比例作出明确约定。
诉讼中经核查,该遗嘱存在预先打印文稿、照抄文本,立遗嘱人与见证人员未充分沟通交流,见证律师没有开展实质见证等多项疑点。法院认为,多重疑点叠加,无法证实遗嘱内容为老人的真实内心意愿,这份代书遗嘱被认定无效,遗产适用法定继承规则分割,二审维持该裁判观点。


 案例三:立遗嘱时精神状态正常,后续变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不影响在先合法代书遗嘱效力
杨某某老人与配偶生育四名子女,配偶早年去世。老人精神状态正常时订立代书遗嘱,指定账户存款由大女儿单独继承,排除其余两名子女继承权。后续老人被法院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大女儿被指定监护人,代为领取房屋征收补偿款并存入遗嘱载明账户。
老人去世之后,遗留存款、丧葬补助金及抚恤金,其余子女提出异议,主张应当按法定继承分配财产。经审理,法院认可代书遗嘱效力,支持按照遗嘱处理存款遗产的诉讼请求。同时提示,丧葬补助金、抚恤金不属于遗嘱可处分的遗产范围,应当另行依法处理。


律师办案提示:立遗嘱人订立遗嘱时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之后丧失行为能力,不会导致之前已经订立完成的有效遗嘱归于无效。判断遗嘱效力,以订立遗嘱那一刻的精神状态作为评判标准,而非被继承人死亡时的民事行为能力状态。


 三、资产继承方面常见问答
1. 问:代书遗嘱的见证人可以是继承人的亲戚朋友吗?
答:不可以。根据《民法典》1140条,继承人、受遗赠人,以及与继承人、受遗赠人存在利害关系的人员,不能担任遗嘱见证人。利害关系包含亲属关系、债权债务关系、劳务雇佣关系等。见证人主体资格不符合法律,会直接带来遗嘱无效的法律后果。实务建议优先选择无利害关系的普通自然人、执业律师作为见证人。


2. 问:打印遗嘱只在最后一页签字,其他页面没有签字,这份遗嘱还有效吗?
答:存在较大无效风险。民法典明确打印遗嘱要求遗嘱人和见证人每一页都签名并且注明年、月、日。如果仅末尾页签字,前面页面无法确认是否经过立遗嘱人审阅确认,司法实践多数情形会认定形式要件不达标,否定遗嘱效力。即便内容全部是本人真实想法,形式没有达标,也很难获得法院支持。


3. 问:老人订立遗嘱之后,后续变成老年痴呆无民事行为能力,这份遗嘱是不是自动失效?
答:不会自动失效。遗嘱效力判断时点是订立遗嘱当时,只要订立时老人意识清醒、能够辨认自己行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后续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不改变原有遗嘱效力。但是需要留存就医记录、沟通录音视频等证据,证明订立遗嘱时精神状况正常,避免后续产生效力争议。


4. 问:抚恤金、丧葬补助金,能够写进遗嘱当中提前分配吗?
答:不可以。抚恤金、丧葬补助金不属于被继承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遗产,是发放给死者家属的补助费用,不在遗嘱处分的财产范畴。即便遗嘱当中写明对该笔钱款的分配方案,该部分内容不具备法律效力,该类款项需要家属协商,协商不成通过诉讼参照亲属关系远近依法分割。


 四、实务总结
家事继承纠纷,除财产利益之外往往交织浓厚家庭情感。代书遗嘱、打印遗嘱,既需要关注遗嘱人的真实意愿,也不能忽视法律硬性形式要求。形式要件不是繁琐的流程,是法律设置的证据防火墙。
当事人在安排身后财产时,既要考虑财产分配方案,也要重视订立全过程留痕,保留视频、就诊记录等佐证材料。发生继承争议,应当尽早梳理证据,区分遗产范围、遗嘱效力、家庭成员权益,兼顾财产处理与家庭矛盾化解,尽可能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相统一。
文章转自:https://www.zxskyx.com/3653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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