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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咨询:继子女和养子女,是否都享有同等继承权?

发布日期:2026-09-21    作者:韩翔律师
老人去世后,继承人中既有养子女,又有继子女,家里常常会为一句话争起来:“都是子女,凭什么分得不一样?”但法律对这两类身份的认定门槛并不相同。养子女看的是收养关系是否合法成立,继子女看的是有没有形成扶养关系。两者只有跨过各自的门槛,才能和婚生子女站在同一条继承线上。
下面韩翔律师给大家解答:继子女和养子女,是否都享有同等继承权?
养子女:收养关系成立,权利同等。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一条规定,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又把养子女列为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只要收养经过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合法有效,养子女对养父母遗产的继承权就与婚生子女完全相同,份额一般均等。需要注意,收养关系成立后,养子女与生父母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消除,因此原则上不能再作为法定继承人继承生父母的遗产,除非生父母立有遗嘱。对于1992年《收养法》施行前形成的事实收养,如果长期共同生活、以父母子女相称,司法实践中也可能予以认可。
继子女:有扶养关系才有继承权。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二条规定,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把“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列为第一顺序继承人。也就是说,继子女不是天然享有继父母遗产的继承权。只有与继父母形成了事实上的扶养关系,才取得法定继承人资格,此时与婚生子女同等。没有形成扶养关系的,只是姻亲关系,不能法定继承继父母遗产;继父母若想留给这类继子女,只能通过遗嘱遗赠。
扶养关系怎么判断? 通常看两个方面:继父母对未成年继子女是否实际承担了抚养教育义务,比如共同生活、支付生活费学费、日常照料;成年继子女对继父母是否长期履行了赡养义务,比如经济供养、患病陪护、共同居住。短暂共同生活、名义上叫一声“爸”“妈”、逢年过节走动,一般不足以认定。法院会结合共同生活时间、经济往来、证人证言、社区证明等综合判断。
两者能否同时继承两边遗产? 继子女与生父母的关系不因父母再婚而消除,因此继子女可以继承生父母遗产;如果与继父母形成了扶养关系,也可以同时继承继父母遗产。养子女则不同,收养关系成立后与生父母权利义务消除,一般只能继承养父母遗产,不能再继承生父母遗产。
实务中,争议往往出在证据上。收养关系要看收养登记证明或事实收养的长期共同生活证据;继子女的扶养关系要看抚养费转账、学费缴纳、病历陪护、共同居住证明等。如果家庭内部无法协商,可以通过继承诉讼由法院确认继承资格和份额。概括来说,养子女和继子女并非天然都享有同等继承权:养子女以合法收养为前提,继子女以形成扶养关系为前提。跨过门槛,权利同等;跨不过,就无法定继承权。如有具体疑问,欢迎携带相关材料与韩翔律师一对一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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