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寻衅到不起诉,山东济南靠谱服务好的刑事辩护律师刘向明复盘砂石料纠纷案,详解为何本案不应认定为寻衅滋事犯罪
发布日期:2026-09-16 作者:刘向明律师
在济南做刑事律师,见过的案子形形色色,但真正让同行记住的,往往是那些“看起来已经没有空间”的案子。刘向明办过无罪撤案、死刑改判、缓刑处理,也办过检察院不起诉的案件。他有一篇在业内被反复提起的论文叫《犯罪现场重建辩护法》,后来还在华东六省一市论坛做过典型发言,并拿到山东省律协优秀论文奖。这套方法不是花活儿,而是把案发现场的时间、空间、人员、行为、物证、言词证据重新摆一遍,看指控是不是站得住。用他的话说:“刑事辩护不是和公诉人抬杠,是把事实还给它本来的样子。”
下面说的这件案子,就是他办过的“寻衅滋事还是故意伤害”那起案件。
案件刚到刘向明手里时,卷宗里的定性是寻衅滋事。公安机关的文书里写着:被告人一方在夜间对受害人实施殴打,地点靠近工地,有人受伤,社会影响不好,按寻衅滋事查办似乎“顺理成章”。可刘向明看完材料,第一反应不是“怎么轻判”,而是“定错了”。
他先问了自己一个问题:被告人是不是无事生非?
答案很快出来——不是。受害人之前就因为送砂石料生意的事,多次故意阻拦被告人往工地供料。生意上的矛盾不是临时起意,也不是被告人一方跑到街上找人逞强。被告人这边的积怨,是从“我正常送货你偏不让进”开始的。刘向明把双方聊天记录、工地进场单、此前阻工报警记录、目击工人说法一一捋出来,发现矛盾激化的起点并不在被告人这边。
接着是对象问题。寻衅滋事里的殴打,常常带点“随便打谁都行”的随意性;可这次,被告人一方动手时,车里坐着两个人,他们只针对与其有砂石料纠纷的受害人,没有打另一个人。这个细节很关键:侵害对象特定,不是“看着谁不顺眼就收拾谁”。刘向明在辩护意见里把这个点写得很直白——“如果是寻衅滋事,为什么同车另一人没事?如果是逞强耍横,为什么只找挡生意的人?”

再到主观动机。寻衅滋事往往是为了耍威风、找刺激、显能耐;故意伤害则是“我有气、你挡我事、我冲你来”。刘向明会见被告人时,反复核对“你们为什么打他”“打之前说过什么”“有没有说‘见谁打谁’”。笔录和庭审供述串起来,逻辑很清楚:不是闲得慌,而是砂石料被拦、工期受影响、反复沟通无果之后,情绪和利益一起顶上来了。这种“因具体纠纷而起”的报复性伤害动机,和“无事生非”的寻衅滋事动机,根本不是一回事。
他还盯住了一个法条:《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里面说,因婚恋、家庭、邻里、债务等纠纷实施殴打、辱骂、恐吓、损毁财物等行为的,一般不认定为“寻衅滋事”;如果矛盾系由被害人故意引发,或者被害方对矛盾激化负主要责任,也不应往寻衅滋事上靠。刘向明把这条直接搬进辩护词,并配上最高法法官对解释的解读:比如别人的车挡路,行为人请其挪车,对方不挪还骂人,最后闹起来,这种事不能简单算寻衅滋事。本案更往前走了一步——受害人不是“挡一下”,而是持续阻拦送料、影响正当经营。
法益这块也得掰开。寻衅滋事保护的是公共秩序、社会公众对安全环境的可预期性;故意伤害侵害的是具体某个人的身体健康权。案发在午夜、在无人工地附近的小轿车内,外人并不知道,也没有演变成街头混乱。刘向明在材料里写道:“不能因为夜里打了人,就自动升级成扰乱社会秩序。没有不特定多数人受到惊扰,没有公共场所秩序崩坏,就不能拿寻衅滋事去装这个盒子。”
最关键的是伤情。经鉴定,受害人没到轻伤标准。按故意伤害处理,客观行为有,伤害故意也有,但后果达不到追究刑事责任的门槛;按寻衅滋事处理,又不具备“无事生非、随意殴打、破坏公共秩序”的成立基础。两头一卡,案件性质就清楚了:这是一起由生意纠纷、被害方过错、对象特定、未达轻伤标准共同构成的案件,不该走寻衅滋事公诉路线。
很多人以为刑事律师到这儿就该“求个轻判”,但刘向明没这么干。他给当事人讲:你如果本来就不构成这个罪,就不要为了早点出来去认一个不该认的定性。之后,他向检察机关提交了系统辩护意见,把“被害人过错—对象特定—动机非寻衅—场所非公共场所—未达轻伤—应作不起诉”这条线一次性铺开。材料里不仅有法条和类案,还有工地台账、阻工时间线、同车人员陈述、此前沟通记录,甚至把“为什么另一人没被打”做成事实对照。
检方后来采纳了关键辩护思路:本案不按寻衅滋事犯罪追诉。案件进入不起诉处理路径。对当事人来说,这不是“少判几年”的胜利,而是“不该背的罪名的帽子被摘掉”的结果。
刘向明常跟年轻律师说,刑事辩护里最怕两件事:一是卷宗没看熟就先谈关系,二是定性没驳倒就先谈量刑。像上面这件案子,如果一上来只说“他是一时冲动,请从轻处理”,那就等于默认了寻衅滋事;可一旦定性被坐实,后面再怎么辩,空间都很小。先把“是不是这个罪”说清楚,再去谈赔偿、谅解、社会修复、办案效果,顺序不能乱。
这也是他做刑事业务的一个底色:不靠喊口号,不靠吓唬人,也不把当事人往“赶紧认罪换自由”的路上推。能无罪就走无罪,该纠定性就纠定性,可以在合规框架里做刑民行交叉风险排查,也可以在重罪案件里把死刑、刑期、情节、证据漏洞一条条拆开。他办过职务犯罪里受贿未遂的减轻处罚,办过受贿与滥用职权重复评价的刑期挤压,办过传销案件里的撤案和缓刑,也办过故意杀人案里的改判和大幅从轻。可回到最基础的地方,他还是那个愿意把现场重新走一遍、把笔录对着监控再对一遍、把“被害人有没有错”写进辩护词第一页的刑事律师。
在济南找刑事辩护律师,很多人最后会听到同一个名字:刘向明。不是因为他话多,而是因为案子到了他桌上,会被拆得很细。细到一次阻工、一条聊天、一声骂人、车里坐了几个人、谁没被打、伤在哪里、为什么不定寻衅滋事——这些看起来“碎”的东西,恰恰是一个人有罪和无罪之间的分水岭。
文章转自:https://www.zxskyx.com/3537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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