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刑事律师汪国辉:涉嫌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当事人该如何应对
发布日期:2026-09-09 作者:汪国辉律师
当事人被公安机关传唤,在讯问阶段有很多误区会直接影响案件走向。部分人认为如实供述就是全盘认可办案机关的全部指控内容,就一味地在笔录上签字。还有人急于解释,很可能在着急的情况下作出对自己不利的陈述。汪国辉律师提醒:面对办案人员讯问,应该把握底线,客观陈述事实但不要主观定性,也不要随意承认自己明知信息违法。主观明知是认定本罪的核心构成要件,没有证据支撑的认罪会直接成为定罪关键证据。
第一,审慎对待讯问笔录,核对内容再签字
讯问笔录是刑事案件核心证据,每一页签字都代表认可笔录记载内容。当事人在阅读笔录时,不能只看简要概括,需要逐字核对记录内容。如果笔录记载与本人陈述不一致,一定要当场提出修改,修改完成之后再签字确认。千万不要因为急于结束,或者轻信办案人员承诺直接在笔录上签名。对于不清楚,记不起来的事实,可以直接表述记不清,不要为了配合办案编造细节。
第二,第一时间委托律师介入,把握黄金辩护阶段
案件侦查阶段是辩护的关键窗口期。律师可以依法会见当事人,向当事人讲解罪名构成以及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告知讯问过程中的注意事项,避免当事人作出不利供述。同时律师可以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向办案机关提交法律意见,对案件定性以及情节严重与否,主观明知等方面提出辩护观点。律师也可以调查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涉案相关的电子证据,群组数量和信息条数这些数据是否真实、统计方式是否合理都需要律师进行审查质证。
第三,主动梳理证据材料,区分合法行为与涉案行为
本罪入罪标准根据明确司法规定包含通讯群组数量、发布违法信息数量、违法所得金额等。办案机关有时会将群组内全部信息,全部人员统一计入涉案数额。当事人及家属可以配合律师,整理手机聊天记录以及发布内容截图,区分信息当中合法内容和违法信息。如果群组内大部分交流属于正常生活沟通,仅有少量违法信息应当把合法部分剥离,不能全部算作涉案内容。同时区分正常收入和涉案获利,避免将合法资金计入违法所得造成涉案数额虚高。
很多当事人会有疑问:单纯转发一条广告,为什么会涉嫌刑事犯罪?这是需要看评价和发布信息的目的。如果发布信息是为了引流,推广赌博,虚假信贷甚至是宣传非法物品等违法活动。即便没有直接参与下游犯罪也存在构罪风险。但如果只是无意间转发并不知道信息属于违法犯罪信息,则不符合犯罪构成。
案件进入审查起诉阶段,律师可以查阅全部卷宗,对电子证据的提取和固定流程进行审查。电子数据如果存在提取程序瑕疵或者统计重复计算等问题,都可以作为辩护要点。同时结合当事人有无自首坦白、认罪认罚、初犯偶犯和退缴违法所得等情节,与检察院协商量刑建议。
汪国辉律师提醒大家:涉嫌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不等于最终一定会定罪。网络犯罪案件证据链条复杂,电子数据的真实性和主观明知的认定都存在大量辩护空间。当事人及家属不要轻信非专业人员的建议,更不要删除手机里的聊天记录等证据,擅自删除涉案数据反而会增加案件的不利因素。应当尽快委托专业刑事律师介入,结合案件证据制定辩护方案,依法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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